财聯社 11 月 28 日訊(記者 彭科峰)對于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來說,契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前提是不違法。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了這樣一個啼笑皆非的案例—— 80 後女子吳某輕信保本理财承諾,委托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的個人炒期貨,最終遭遇平倉損失慘重。操盤手試圖以自己的行爲 " 擾亂金融市場 " 爲由無效合同,但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定保本協議有效,操盤手需賠錢。
深圳某李姓資深律師向财聯社記者介紹,現有投資理财中關于保本協議無效的規定隻存在于機構和個人、機構和機構之間。即具備證券、期貨投資資質的公司和個人或機構之間,如果約定保本收益則合同無效,而無資質公司簽署的保本協議也基本參照處理。
但是,個人和個人的委托理财之間則不從其規定,其合同服從于民法典,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則即可。一般來說,行爲人之間,隻要均具備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麽就應當認定爲有效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個人投資期貨,無從業資質的個人替人炒期貨的行爲也無明令禁止,那麽其委托合同就應當有效,衍生的保本協議自然也有效。
女子斥資 30 萬請人炒期貨 雖有保本協議仍血本無歸
據文書披露,吳某是 1983 年生人,住浙江省淳安縣。2021 年 9 月 20 日,吳某和廣東省廣州市陳女士簽署了簽訂《委托操盤協議書》,主要内容爲吳某委托陳女士對其在健泰一号光大期貨所開的期貨賬戶代爲進行交易。
雙方約定,陳女士接受吳某的委托取得自助操盤的權利,操盤時不受其幹預和支配。爲了避免不受影響,陳女士可以修改交易密碼。除了交易所或所開賬戶所在公司的原因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外,陳女士必須對吳某的投資本金進行保底。即結算時,如甲方的賬戶低于投資本金,則虧損部分則乙方補足。此外,雙方還約定淨利潤五五分成。
2021 年 9 月 26 日,吳某又和陳女士簽訂了另外一份《委托操盤協議書》,載明吳某委托陳女士對其在健泰一号民生期貨所開的期貨賬戶進行交易一事簽訂。
2021 年 8 月 17 日,吳某向健泰一号合夥企業名下銀行賬戶支付 100000 元。2021 年 9 月 26 日,吳某向健泰一号合夥企業名下銀行賬戶支付兩筆各 100000 元。
不過,吳某 " 坐地發财 " 的夢想最終破滅。陳女士也沒有能夠證明自己具備高超的炒期貨能力,其操作的賬戶遭遇強制平倉。2022 年 10 月 27 日,健泰一号合夥企業僅向吳某返還 20000 元(資金清算後的分配)。這意味,吳某的 30 萬投資本金幾乎血本無歸。最終,吳某向法院起陳女士。另據相關文書披露,陳女士并非僅爲吳某一人操盤炒期貨,還接受了多人委托并簽署保本協議。
操盤手自污 辯稱自己的行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在法院審理環節,陳女士表示,協議中的保底條款存在吸引大量投資者在利益驅使下将資金大量投入資本市場,擾亂金融市場基本交易秩序的風險。自己在同一時期接受多人的委托進行期貨投資理财,影響了市場的穩定,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基本交易秩序,協議中的保底條款可能産生的後果與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保底條款無異,法院應認定理财協議無效。
另外,吳某清楚知道證券期貨投資的風險,且有能力承擔此風險,其明知期貨投資風險較大仍貸款參與投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過錯,且本案的損失由市場風險引發,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吳某表示,案涉委托操盤協議書合法有效。此外,自己還與健泰一号合夥企業簽訂兩份合夥份額認購協議,且兩份合夥份額認購協議約定的認購金額、簽訂日期均與相同金額的《委托操盤協議書》相對應和一緻。上述行爲系根據陳女士的要求進行,其也是按陳女士要求将投資款支付至健泰一号合夥企業賬戶。由此也反映健泰一号合夥企業與陳女士均屬于委托理财合同關系的受托人。她要求,陳女士、健泰一号合夥企業共同返還本金 280000 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認定保本理财協議有效 因法律未禁止個人委托無資質者炒期貨
當地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期貨從業資格,期貨公司不得對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但是,該些規定系以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爲爲調整對象,不适用于民間委托理财場合。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自然人委托其他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的自然人操作期貨賬戶等民間委托理财行爲,也未禁止受托人對委托人作出填補本金損失的承諾。
法院認爲,案涉《委托操盤協議書》是吳某、陳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陳女士應依約在委托期限屆滿時兌現保底承諾。陳女士确認案涉期貨賬戶已被強制平倉、結餘款項已被取出分配給各投資人。對于吳某要求陳女士賠償 280000 元投資本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健泰一号合夥企業系案涉委托理财合同關系項下的共同受托人。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近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院認爲,并無證據證明陳女士在無期貨從業資質的情況下,存在多次爲他人操盤理财擾亂金融市場和秩序的情況。案涉《委托操盤協議書》有效,因爲協議有效,且現有法律法規未禁止受托人對委托人作出填補本金損失的承諾,故案涉損失 28 萬元理應由陳女士負擔。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11 月 28 日,财聯社記者還找到了民間保本理财的類似案例。郭某委托彭某代爲炒股,約定本金 20 萬元。彭某承諾盈利後雙方平分,本金風險由自己承擔。但股市先漲後跌,郭某虧損 59128 元。郭某起訴法院要求彭某賠償損失。去年 3 月,四川省大邑法院開庭審理,支持了郭某的訴求,判決彭某賠償 69128 元。法院認爲,民間委托理财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本金保底條款并不違背權利和義務相一緻原則,雙方已将利益和損失進行了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質上具有均衡性。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