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打拐題材電影《親愛的》熱播,讓故事原型孫海洋催人淚下的尋親故事走入公衆視線。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安部開展 " 團圓 " 行動認親活動,孫海洋終于與兒子孫卓相認。
2023 年 10 月 14 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兒童、吳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處吳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彭某英損失 42 萬元,賠償符某、彭某某損失 42 萬元。
對此,走出法院的孫海洋情緒激動、失聲痛哭," 偷走 2 個孩子 14 年隻判 5 年 ",他表示難以接受。孫海洋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有 5 天時間提起抗訴申請,将會抓緊時間準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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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友表達了對 " 拐騙罪 " 與 " 拐賣罪 "
不同點的疑惑
就此,上海法治報 · 法治新聞眼融媒體記者
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吳允鋒
" ‘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看起來隻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外延、法定刑配置卻截然不同。" 吳允鋒說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拐賣兒童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 無論采用偷抑或搶的手段,拐賣往往帶有出賣牟利目的。在實踐中,有些兒童被拐賣後可能面對更爲殘忍的對待,損害兒童人身權益,性質更惡劣,因此拐賣罪法定刑配置較重。" 吳允鋒表示。
而拐騙在實踐中則是可能采用抱走、偷走、搶走等方式使得兒童脫離家庭,往往基于收養、撫養、奴役等目的,不将兒童作爲商品進行出售。
吳允鋒表示,刑法将 " 拐騙 " 與 " 拐賣 " 分别設置罪名,也是基于不同行爲帶來的危害性有差異,而将法定刑進行差異化配置。
而對于 " 拐賣 "" 拐騙 " 的認定,則涉及到事實的查明、證據的判定。" 根據公開報道,可以看到該案一審開庭是在今年 4 月份,在 10 月份宣判,這說明法院可能還在查明相關事實,如果确實查不清楚,當事實存疑時,以目前證據隻能證明‘拐騙罪’成立。吳某龍被判處 5 年有期徒刑,也是頂格量刑 "。吳允鋒指出。
網上也流傳着一種觀點:" 不論兒童被拐騙還是被拐賣,實際上對于失去孩子音訊的父母而言,所承受的傷痛是一樣的,所以應該同罪。" 就此,吳允鋒認爲,除了行爲帶來的危害性,定罪同樣也要看行爲本身以及支撐行爲的證據。
在證據的查明上,一審宣判後,其代理律師也作出回應,他稱本案尚有疑點未解開,一是人販子吳某龍手機仍未解鎖;二是人販子早年間的農村信用社的銀行卡的流水也沒有調查出來。
吳允鋒同時指出,在本案中,孫卓的養父母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對于此類拐騙後第三方參與行爲的規制,其實需要立法與司法共同發力," 例如說,能不能結合證據查明定拐騙兒童罪的共犯?"
" 随着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在當今社會人身權益保護越來越重視的情況下,刑事立法上可以考慮對收買兒童類犯罪、拐騙兒童類犯罪适當加大打擊力度。" 吳允鋒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