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人在房屋中
" 一躍而下 " 墜樓身亡
上海一位房主
認爲自己房子成了 " 兇宅 "
更糟心的是
他買下這套房原本是打算
作爲婚房使用的
爲此,房主要求賠償
房産出售中産生的損失 80 萬元!
而賣家卻表示:
自己也不知情!該賠的不是我!
日前,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此事一經發布就登上熱搜
引發關注 ↓
買下新房準備作爲婚房
沒想到竟是 " 兇宅 "
2021 年 4 月
李先生從房東張先生處
購買了一套上海的房屋
約定轉讓價款爲 900 萬元
然而,
剛買下新房的李先生
從保潔員那意外得知
2019 年曾有人在房屋跳樓自殺!
新業主李先生認爲,原房東張先生在明知道他打算把該房屋作爲婚房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隐瞞了該房屋曾發生過自殺事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導緻他基于重大誤解的前提下購買了該房屋,因此李先生将張先生告上了法院。
雙方經庭外調解後,張先生最終降低房屋轉讓價款 80 萬元,與李先生達成了和解。
但原房東張先生卻表示
自己也很冤枉
因爲在與李先生的訴訟中
才知悉自己房子曾有墜亡事件
這又是怎麽回事?
原房東:房産出售時
才得知房子成 " 兇宅 "
原來,原房東張先生
2016 年開始以每月 7000 元的租金
把房屋出租給了房客林女士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
林女士 2019 年 3 月
接母親接到該房屋同住
據張先生稱,6 個月後,林女士的母親從房屋的陽台跳樓輕生。在事發後,林女士卻故意向他隐瞞該情況,并在當月解除了租賃關系。
張先生認爲,
林女士承租房屋後
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
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接來共同居住
這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張先生認爲,在此期間其母親墜樓,林女士沒有盡到對房屋的保管義務,也沒有盡到對母親的看管責任。而事發後林女士對自己加以隐瞞,才導緻自己之後出售房屋産生了直接損失,以及兩次訴訟的律師費。
因此,林女士對上述房屋構成 " 兇宅 " 才是主要責任人,應該賠償他所遭受的損失。于是,張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房屋貶值損失 80 萬元以及律師費 14 萬餘元。
房客:事發後已告知房東張先生
但對此,
房客林女士并不認同
↓↓↓
林女士覺得,張先生所謂的損害結果是對李先生降價 80 萬元出售,這是雙方庭外私下商議的金額,她無法确認該金額的真實性與合理性。此外,即使有 80 萬元損失存在,但該賠償也是基于張先生對李先生的刻意隐瞞行爲。
林女士同時強調,自己并未故意隐瞞母親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買房僅一個月便能知曉房屋情況,而張先生作爲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發兩年之後卻說自己毫不知情,顯然是有悖常理的。
事實上,她在事發後就将此事告知了張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 3100 元的方式與張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處理完畢,雙方此後再無争議。
法院:房客無過錯
林女士自願補償 10 萬元
浦東新區法院在審理後認爲
雖然 " 兇宅 " 并非法律上的概念
隻是一種生活禁忌
但在房屋交易實踐當中
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
确實會對買受人的購買意願
或出售價格産生影響
在本案中的确能夠認定,房屋因林女士母親的墜亡,而有部分降價損失。但張先生主張的降價 80 萬元也非直接損失,且是與買房人庭外協商的結果,具體的損失,需綜合相應舉證和過錯情形等案情進行認定。
那麽,林女士是否存在過錯呢?
↓↓↓
首先,張先生主張林女士承租房屋後,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接來居住違反合同約定。
法院表示,無論是合同約定抑或是法律規定均未對此有禁止性條款,因此張先生的主張并無依據。
其次,張先生主張林女士因其母親從房屋陽台墜亡,而未盡到對房屋的保管義務,也未盡到對母親的看管責任。
法院表示,林女士母親墜亡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該行爲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應承擔的合理注意義務的限度範圍。
再者,張先生主張林女士向其隐瞞母親自房屋陽台墜亡的情況,且其在售賣房屋時仍不知曉墜亡之事。
對此,法院表示,綜合雙方在事發後便解除租賃關系、張先生在事發一年半後進行房屋出售、買家在交易中就得知墜亡事件等事實,認爲張先生的說法不盡合理,也沒有相應證據佐證其意見。
因此,本案中
難以認定林女士具有過錯
并不具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張先生要求林女士賠償
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
法院難以支持
不過,考慮到意外事件的發生,林女士也自願補償張先生 10 萬元,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
來源:上海法制報(記者:陳穎婷)、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