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 " 雙區 " 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标,同時規範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風投創投産業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支持範圍包括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 人才團隊獎勵、項目投資獎勵、S 基金運營支持、外商投資試點獎勵、政策性擔保支持、辦公用房租賃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行業活動獎勵、招商引薦獎勵。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範圍内可适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 注冊地 "、" 獨立法人 "、" 區級地方财力貢獻 "、" 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 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八條、第十四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 注冊地 " 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八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 獨立法人 " 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本措施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 區級地方财力貢獻 " 限制。
(四)申報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 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 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條 落戶獎勵。
對新引進的實際管理規模超過 5 億元的風投創投機構,且托管在南山區金融機構的,最高按照實繳規模的 1%,給予最高 5000 萬元落戶獎勵;對落戶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實際管理規模超過 1 億元且托管在南山區金融機構的,最高按照實繳資金規模的 2%,給予最高 1 億元落戶獎勵。
第六條經營貢獻獎勵。
(一)對上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币 1 億元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币 5000 萬元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最高按上年度項目退出時産生投資收益的 3% 對管理企業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二)對注冊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實際管理規模超過 1 億元,且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南山區企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最高按上年度項目退出時産生投資收益的 5% 對管理企業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第七條人才團隊獎勵。
(一)對近三年新增實際管理規模超過 5 億元且實際經營地位于南山區(或近三年新增實際管理規模超過 1 億元,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風投創投機構高管、資深從業人員給予每人每年最高 200 萬元的人才貢獻獎勵,每家企業獎勵金額根據機構管理規模、投資南山企業資金規模及比例、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規模及比例、權威榜單排名等指标綜合評分分檔确定,每家機構不超過 10 人。
(二)對符合條件的知名榜單内的風投創投機構且實際經營地位于南山區的,給予核心成員最高 100 萬元的安居補貼,對所在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給予最高 200 萬元的安居補貼,每家機構不超過 3 人。
第八條項目投資獎勵。
(一)對投資南山區企業(含外地遷入)1 年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根據其實際投資南山區企業的累計金額,每投資 5000 萬元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項目投資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 200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 1000 萬元。
(二)對投資轄區内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轄區内風投創投機構,按照上年度實際投資額最高 10% 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 100 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資助 500 萬元。
第九條 S 基金運營支持。
對在南山區設立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 基金),最高按照其實際投資規模的 1%,對基金管理人給予最高 2000 萬元獎勵;對注冊地位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 S 基金,最高按照其實際投資規模的 2% 實施。
對中介服務機構撮合基金份額累計成交規模超過 5 億元的,最高獎勵 100 萬元。
第十條外商投資試點獎勵。
對獲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WFOE PFM)試點的風投創投機構,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政策性擔保支持。
發揮政策性擔保作用,區屬融資擔保公司對南山區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和科技企業按不高于 0.8%/ 年的優惠費率收取擔保費。
第十二條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産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 30%分 3 年累計給予最高 1000 萬元房租補貼;對入駐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區域内政策性産業用房的風投創投機構,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 30%。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風投創投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産業用房)的,按最高 3000 元 / 平方米的标準給予補貼;對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最高 5000 元 / 平方米的标準實施,總額最高 2000 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 1000 萬元。
第十四條行業活動獎勵。
對在南山區舉辦具有股權投資行業影響力的全國性峰會、論壇等活動,經認定後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獎勵;對經批準舉辦的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的活動,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 1000 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招商引薦獎勵。
對推動産業鍊集聚發展貢獻突出的風投創投機構、推動風投創投機構集聚發展貢獻突出的中介服務機構,将其納入招商引薦獎勵範圍,按照 " 一事一議 " 方式給予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措施所稱的風投創投機構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區,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台的私募投資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産業投資主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
第十七條本措施所稱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範圍東、西、北至南山區行政邊界,南以塘朗山山脊線、平南鐵路、廣深高速為界。
第十八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确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 " 一事一議 " 的方式報區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落戶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風投創投機構,經前海管理局認定,可同時享受本措施(同類型除外)。
第二十條 本措施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同時享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同時享受。
第二十一條本措施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本文來源投資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12/505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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