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2月17日訊(記者 林堅)2月17日,是個要載入史冊的日子。就在2月17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簽署證監會第205号令,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這一天,我國資本市場正式邁入全面注冊制新時期。
與此同時,證監會發布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并同步施行。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中證金融、中證協配套制度規則同步發布實施。而這距離2月1日征求意見稿發出僅相隔半個月時間。
圖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
證監會表示,經過前期廣泛征求意見,最終共收到意見447條,采納89條,主要涉及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明确獨立财務顧問的履職範圍、完善非上市公衆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重大資産重組中的法律責任規定等方面。
整體來看,最終發布的制度規則共165部,其中,證監會發布的制度規則57部,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發布的配套制度規則108部。内容涵蓋發行條件、注冊程序、保薦承銷、重大資産重組、監管執法、投資者保護等各個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精簡優化發行上市條件。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将核準制下的發行條件盡可能轉化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場闆塊設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二是完善審核注冊程序。堅持證券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各有側重、相互銜接的基本架構,進一步明晰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職責分工,提高審核注冊效率和可預期性。證券交易所審核過程中發現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的,及時向證監會請示報告。證監會同步關注發行人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闆塊定位。同時,取消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
三是優化發行承銷制度。對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制度。各市場闆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統一實行注冊制,完善重組認定标準和定價機制,強化對重組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和投資者保護。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發行、保薦承銷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細化責令回購制度安排。此外,全國股轉公司注冊制有關安排與證券交易所總體一緻,并基于中小企業特點做出差異化安排。
核心一:精簡優化發行上市條件
記者注意到,注冊制僅保留了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必要的資格條件、合規條件,将核準制下的實質性門檻盡可能轉化為信息披露要求,監管部門不再對企業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最終方案對各市場闆塊設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主闆突出"大盤藍籌"特色,重點支持業務模式成熟、經營業績穩定、規模較大、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企業。
科創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産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創業闆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适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産業與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此外,最終方案還借鑒科創闆、創業闆的經驗做法,最終方案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基本法律合規性和财務規範性,防控好風險。在發行條件方面規定,取消了現行主闆發行條件中關于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無形資産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規定申請首發上市應當滿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條件:
一是組織機構健全,持續經營滿三年。
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是發行人股權清晰,業務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四是生産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
同時,根據主闆定位特點,規定企業申請在主闆上市的,相較科創闆、創業闆,在實際控制人、管理團隊和主營業務方面應滿足更長的穩定期要求。
此外,全面注冊制最新方案仍然重申,将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強化退市監管,健全重大退市風險處置機制。
記者格外注意到,全面注冊制最終方案取消了"連坐"機制,對發行上市環節進行細節上的影響。方案顯示,删除證券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核挂鈎的規定。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再适用挂鈎機制政策。
核心二:切實把好信披質量關
實行全面注冊制,把選擇權交給市場是改革的本質,因此要充分貫徹信披理念,切實把好信息披露質量關,這是題中之義。
一是明确發行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确、完整,無論規則是否明确規定,凡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須充分披露。
二是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相關承諾,為加大信息披露違規處罰力度夯實基礎。
三是針對不同闆塊的企業特點,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拟上市闆塊要求進行專門披露,如拟在主闆上市的,應充分披露業務模式的成熟度、經營穩定性和行業地位;拟在科創闆上市的,應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以及募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等相關信息。
四是規定存在特别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相關情況和風險,中介機構需對特别表決權股份設置是否合規發表專業意見。
根據最終方案,聚焦上市公司應該從四個方面入手做好信息披露:
一是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三是要求上市公司針對所屬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充分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财務狀況分析等信息,充分揭示有關風險。科創闆上市公司還應當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
四是進一步完善向特定對象發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證券發行申請注冊後、公開發行前,上市公司應當公開公司募集文件供公衆查閱。
此外,審核注冊的标準、程序、内容、過程、結果全部還将向社會公開,公權力運行全程透明,嚴格制衡,接受社會監督,與核準制有根本的區别。
核心三:完善審核注冊程序
記者留意到,發行審核注冊程序主要規定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在交易所審核環節,交易所通過問詢等方式開展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發現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中國證監會及時明确意見。中國證監會同步關注發行人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闆塊定位。
二是明确在中國證監會注冊環節,收到交易所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後,中國證監會基于交易所審核意見依法履行注冊程序,在二十個工作日内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三是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自注冊申請文件申報之日起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得影響或幹擾發行上市審核注冊工作。
四是明确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應當提高審核和注冊工作透明度,審核标準、流程、進度、反饋意見及發行人的回複情況、審議意見等全流程重要節點均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核心四:優化發行承銷制度
證券發行與承銷制度在全面注冊制最終方案裡分量十足,改革深化目的明确。經記者梳理,具體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新股詢價定價機制。全面實行以市場化詢價方式定價為主體,以直接定價為補充的定價機制。明确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或者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發行價格。通過詢價方式确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後确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确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标詢價确定發行價格。同時,設定了采取直接定價方式的限制條件,并在科創闆引進直接定價機制。
二是完善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機制,優化參與詢價投資者範圍。明确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應當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詢價,授權證券交易所結合闆塊定位作出規定。同時加強對網下投資者監管,要求不得超資産規模申購。
三是保持最高報價剔除、參考"四個值"定價的制度安排,完善詢價定價約束機制。保持剔除最高報價的制度安排,授權證券交易所作出具體規定;統一各闆塊"四個值"定價參考要求和風險提示要求。
四是發揮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定價引導作用,在主闆引入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制度。
五是保持各闆塊網下初始配售比例不變,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闆塊定位對網上網下回撥比例作出規定。明确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超過網上初始發行數量一定倍數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一定數量的證券。有效申購倍數、回撥比例及回撥後無限售期網下發行證券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比例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六是優化網下優先配售安排,授權證券交易所對優先配售具體比例作出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應當安排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優先配售,具體比例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七是完善網下配售證券限售期安排。明确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證券設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具體安排适用證券交易所規定。
八是優化戰略配售機制。統一各闆塊戰略配售主要規定,明确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獲配股份限售期不少于十二個月。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家數不超過三十五名,戰略配售比例上限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同時,允許發行人高管員工通過資管計劃參與戰略配售,授權證券交易所結合闆塊定位對前述情況及保薦機構跟投作出規定。
九是放寬設置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條件。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證券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十五。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聚焦上市公司再融資環節,全面注冊制對發行承銷做出特别規定:
一是規定配股中拟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規定增發定價應當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或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三是對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規定。
四是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确定全部發行對象的,可以自行銷售。
五是強調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相關主體不得向發行對象保底保收益。
關于落實保薦承銷業務的有關規定,取消主闆和科創闆、創業闆的差異化安排,統一适用注冊制要求,并将北交所保薦業務一并納入。此外,注冊制最新方案還完善了部分規定,提高監管有效性。
一是落實上位法并根據監管需要,調整完善監管措施類型和适用情形。二是進一步強調廉潔從業要求。三是對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作出原則性規定。四是完善保薦業務資格條件、年度執業情況報送形式、違規人員薪酬退回等要求。
此外,新規還增加終止審查的情形,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後,未在三個月内申請恢複審查的,可以終止審查,避免審核工作長時間停滞。
核心五: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制度,是全面注冊制最終方案濃墨重彩的一章。主要有兩個方面内容:
一是是明确重組審核和注冊流程。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拟實施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後三個工作日内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受理後在規定期限内基于并購重組委員會審議意見形成審核意見,決定報中國證監會注冊或者終止審核。另一方面,統一規定各闆塊重組注冊時限,明确中國證監會在十五個工作日内基于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法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針對注冊程序中發現的影響重組條件的新增事項,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審核。
二是完善重組認定标準和定價機制。一方面,在"購買、出售的資産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産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财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指标中,增加"且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币"的要求,未達到上述标準的交易将無需按照重組有關規定披露信息、履行内部決策程序,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為購買資産所發行股份的底價從市場參考價的九折調整為八折,進一步擴大交易各方博弈空間。上述兩方面修改,均系将科創闆和創業闆現行規定推廣至主闆。
此外,重組方面還有細節修訂,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重組停複牌相關内容。明确上市公司僅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時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并删除原允許重組停牌的概括規定,并删除原有有關停牌後籌劃論證重組方案等要求。
二是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關于監管機制的要求修改相關條款。如将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申請的受理、審核主體調整為"證券交易所"。新增中國證監會可在注冊環節就涉嫌内幕交易的重組項目采取"暫停注冊""恢複注冊""終止注冊"等措施的規定;明确證券交易所對相關舉報進行核查的職責;将重組申請的表述由"重大資産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修改為"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申請"。同時,立足"現金類重組"已全部取消行政許可的情況,明确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針對該類重組涉及的股票異常交易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三是将可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的機制由"重組委"會議修改為"證券交易所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明确其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組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但要求申請人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
四是重組方案中,應當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持續經營能力",并将重組方案中,"實質性變更"修改為"重大調整"。
此外,最新方案還顯示,順應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實際,更明确了涉及紅籌企業的重組應當采用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或者調整的财務數據等要求,便利實際執行。
看點六:北交所注冊制安排明确
記者注意到,最新注冊制改革方案堅守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堅持北交所與創新層、基礎層統籌協調與制度聯動,維持了"層層遞進"的市場格局,保留了發行條件、承銷機制等特色制度安排。在此基礎上,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要求,重點對以下内容進行明确:
一是優化審核注冊程序銜接安排。中國證監會自北交所受理環節同步關注發行人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北交所定位。北交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中國證監會基于北交所審核意見依法履行注冊程序,期間發現發行人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新增事項,可以要求北交所進一步問詢或者退回補充審核。
二是完善審核注冊監督制衡機制。一方面,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行上市監管全流程的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對發行上市審核程序和發行注冊程序相關内控制度運行情況進行督導督察,對廉政紀律執行情況和相關人員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另一方面,中國證監會進一步完善對北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可以通過選取或抽取項目同步關注、調閱審核工作文件、提出問題、列席相關審核會議等方式對北交所相關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
三是進一步明确中介機構執業要求。明确要求保薦機構充分了解發行人發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保薦項目;完善合理信賴制度,進一步厘清中介機構在招股說明書編制中的職責邊界,推動各方歸位盡責;要求中介機構承諾不得影響或幹擾發行上市審核注冊工作;同時,強化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追責力度,為做好規章修訂銜接,對于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違法違規的,直接适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北交所表示,将進一步優化審核注冊工作機制,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核心七:強化含公權力等監管執法和投資者保護
實行注冊制,絕不意味着放松質量要求,審核把關會更加嚴格。依據全面注冊制方案,将建立健全覆蓋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各環節全流程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行上市監管的權力運行全流程監督制約機制,對發行上市審核程序和發行注冊程序相關内控制度運行情況進行督導督察,對廉政紀律的執行情況和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監察。
二是進一步規定對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中國證監會定期不定期對交易所開展現場檢查,按标準選取或按一定比例随機抽取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的項目,同步關注交易所審核理念、标準的執行情況。
三是明确交易所存在審核過程中未按審核标準程序開展發行上市審核工作,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未請示報告或請示報告不及時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責令改正、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
四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力度,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實行更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發揮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制度作用,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對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适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規定。五是強化自律監管,規定交易所可以對相關主體采取較長時間不接受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文件等紀律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最終方案,依然保持"零容忍"執法高壓态勢。建立健全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财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形成強有力震懾。
此外,證監會明确表示,證監會黨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将以強有力監督打造廉潔的注冊制。在制度規則層面,健全覆蓋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各環節全流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關鍵崗位人員廉政風險防範,加強行業廉潔從業監管。完善對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的抵近式監督和對發行審核注冊的嵌入式監督,對資本市場領域腐敗"零容忍",持之以恒正風肅紀。
核心八: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
此次最終方案制度規則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等證監會規章及配套的規範性文件,涉及注冊制安排、保薦承銷、并購重組等方面,還有交易所以及其他組織機構的配套文件,其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是此次全面注冊制方案的重要篇章。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此次注冊制深化改革着眼于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按照尊重注冊制基本内涵、借鑒全球最佳實踐、體現中國特色和發展階段特征的原則,全面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化導向、便利投融資活動、信息披露嚴格、機構責任到位、風險防控有效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
一是充分吸收了試點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增加制度包容性、明确并壓實市場主體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等成功經驗。
二是精簡優化現有主闆發行條件,全市場适用基本統一的發行條件,逐步将現行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嚴格、更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擴大資本市
場覆蓋面。優化發行上市審核注冊機制,建立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發行注冊制度,提升直接融資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明确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要求,細化落實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信息披露法定義務。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壓實發行人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四是注冊制不是随意發行、随意上市,而是要求公司必須符合最基本的股票發行上市條件,滿足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全面實行注冊制充分尊重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和現實複雜性,建立與之相适應的股票發行注冊制度。交易所全面負責發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中國證監會加快職能轉型,加強對審核注冊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統一審核理念和标準,強化對交易所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有效防控各種風險,從源頭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核心九: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記者注意到,最終全面注冊制方案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對于部分意見予以采納,記者為此進行了部分梳理:
關于在注冊環節,采納"建議加大對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造假的紀律處分力度""對發行人造假的實施終身市場禁入";采納"交易所自律監管應當對違反規則的行為予以充分的懲戒";采納關于"科創闆、創業闆科研、創新要素指标需細化";采納關于"建議明确再融資發行條件中投資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适用"等;采納"建議大股東參與非公開發行的,股東大會引入大股東回避表決制度";采納關于"建議明确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轉股價格不得向上修正"。
關于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環節,明确仍存在尚未完結的"督導"事項的,獨立财務顧問應當就"相關事項"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此外将上市公司實現利潤未達盈利預測報告預測金額的情形納入追責範圍。強化重組監管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而非"持續盈利能力"的判斷。
核心十:未采納意見後續将進一步落實
記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意見并未采納,對此,證監會有着明确解釋與後續安排。證監會表示,未采納的意見中,有的屬于操作層面的問題,将在具體工作中予以落實;有的屬于規則理解問題,将通過宣傳解讀、行業培訓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存在較大争議,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還有的缺乏上位法依據,已在相關立法說明中做了解釋。
部分未采納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在發行條件中保留個别财務指标條件。有意見提出,"建議保留無形資産占比 20%的财務發行條件"。考慮到科技創新企業無形資産占比一般較高,保留該條件不利于支持科技創新企業發展,也不符合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的導向,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放寬在審企業的終止要求。有意見提出,"财務數據過期較長時間的項目可以中止,但不必終止審核"等,考慮到若允許财務數據過期較長時間的項目保持在審狀态,可能影響發行審核正常秩序,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主闆實際控制人穩定要求。有意見提出,"目前,規則要求拟在主闆上市的企業實際控制人應 3 年不變,建議與科創闆、創業闆一緻,改為 2 年"。考慮到,企業在主闆上市對經營穩定有更高要求,實際控制人在保障公司經營穩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必要設置更長的控制權穩定期。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發行定價。有意見提出,"建議允許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可以打折,如可以打九折或者八折"。考慮到公開增發沒有鎖定期,允許打折認購,可能會導緻認購方購買
股票後立即抛售,造成二級市場波動,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股東大會的表述。有意見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中,已将股東大會統一修改為股東會,建議股東大會名稱與公司法同步改為股東會"。考慮到《公司法》正在修訂過程中,具體規定尚未明确,亦未實施,因此暫按現有規則制定,未予采納。
關于再次申報間隔期。有意見提出,"申報再融資被終止審核或不予注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三十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申報"。考慮到意見提出的情形限制期過長不利于上市公司融資發展,且若涉及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将視情節輕重依規采取措施,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取消對保薦機構的部分内控要求等,因與壓嚴壓實保薦機構責任、提高項目質量的導向不符,暫未采納。
關于包銷責任。有意見提出,"目前規定是包銷應承擔責任,建議僅一次性全部包銷的才承擔責任,餘股包銷的不承擔責任"。考慮到《證券法》規定,包銷雖分為全額包銷和餘額包銷兩種情形,但未對兩種情形下的券商責任做出明确區分,适用包銷方式的,券商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認購對象。有意見提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可參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競價階段的認購"。考慮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參與競價,可能對發行價格形成的公平性造成影響,因此未予采納。
關于提前招股書推介時點。有意見提出,"允許IPO招股意向書刊登前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考慮到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方可向網下投資者路演的要求,是為了防止影響詢價,保證申購公平性,因此未予采納。
綜合上述情況,意味着,後續全面注冊制方案将适時調整完善,進一步配套資本市場生态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