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是一名廣告制作人,張某則是某花草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委托謝某制作廣告海報後,自己申請了海報的著作權,其所在的公司還擅自使用,侵犯了真正的原創謝某的著作權。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7 年,張某委托謝某爲其售賣的花草茶制作 2 張廣告,謝某制作後即用在被告的花草茶櫃台,作廣告宣傳使用。2018 年,謝某成爲張某公司的花草茶加盟商,成爲加盟商後,謝某又自己制作了 3 張廣告,用于花草茶的廣告宣傳。
之後謝某發現,上述 5 副廣告,均被張某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且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爲張某。另外,張某還将上述 5 副美術作品,免費排他性授權給張某的所在花草茶公司使用,而該花草茶公司又以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其美術作品,以自己的名義對多個商家、個人提起多起著作權侵權訴訟。于是,謝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并撤銷上述 5 副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案涉 5 幅作品,謝某均提供其創作過程的原稿及原告創作時使用的電腦的原始載體,并對創作背景、經過進行了闡述。而張某明确表明自己并不會廣告設計,雖稱上述 5 幅作品委托其他人創作,但并未提供具體委托他人相應證據,且稱電腦損壞,無法提供電子稿件。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上述 5 副美術作品均是張某通過第三人從謝某處獲取,其中 2 副作品雖由張某委托謝某創作,但委托人和受托人對著作權權屬未作約定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即謝某,故謝某才是該 5 副美術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而張某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 5 幅作品登記在其名下,并以其取得的作品登記證書,将案涉 5 幅作品的著作權排他許可去其花草茶公司使用,并授權花草茶公司可以公司的名義維權的行爲,已經侵犯了謝某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停止侵權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立即停止侵權及賠償謝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該案判決後,張某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作品登記證書通常作爲著作權權屬證明,但著作權登記以申請人自願爲前提,其既不創設著作權亦不處分著作權,登記與否并不影響著作權權利的取得和行使。作品登記證書隻是作爲作品權利主張的初步證據,加固了登記著作權人與作品之間的聯系。
但是,當此種聯系存在足以推翻的事實時,應按客觀事實情況,認定作品的實際作者和著作權人,并判定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以達到對實際權利人知産産權的切實保護。而實際權利人也可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向著作權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錯誤的作品登記證書,并依據事實對作品進行重新登記。
通訊員 郭孝玲 現代快報 + 記者 徐曉安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