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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氨基觀察
在創新藥領域,定價是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
這輪熊市的推動因素之一,便是 " 靈魂砍價 "。在焦慮創新藥利潤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資本市場對于創新藥企也選擇用腳投票。
這一切監管都看在眼中。藥企的成長與生态環境相輔相成,監管也一直在不斷完善定價機制,探索一條尋求創新可持續的道路。
從目前來看,國内創新藥定價機制将會越來越成熟。
在日前的中國醫藥企業家科學家投資家大會上,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标采購司副司長翁林佳在《構建醫藥價格治理新格局 共同成就高質量的醫藥創新》演講中,直言創新藥的價格政策,是當前醫藥價格制度尚待填補的一塊拼圖。
與此同時,翁林佳也傳遞出更多關于定價機制思考的信息,比如醫保局将根據創新藥的不同的生命周期,給予不同的價格定位,初期将滿足企業盡快回收研發成本的要求,給予合理的價格回報。這對生物醫藥行業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
或許,這也是一個信号,我國對于創新藥 " 價格保護 " 機制,已經在路上了。
關于定價的解題思路
根據翁林佳的發言來看,醫保局對于創新藥定價的思路,大緻分爲三點。
首先,是堅持市場對價格起決定性作用的底層邏輯不變。即,無論是創新藥還是仿制藥,價格仍然由企業自主決定。
其次,醫保局也在更多地關注 " 如何更好地發揮政府指導作用和醫保的戰略作用 " 這一問題。翁林佳透露,醫保局未來将圍繞藥品的全生命周期來制定醫藥價格的形成機制。
在創新藥上市早期,企業面臨短期内通過商業化收益收回成本的壓力,醫保部門更多地關注這些藥品的可獲得性,并給予合理的價格回報。
在這個階段,應該對藥品的價格采取相對寬松的管理,或者說賦予其更寬松的市場調節政策。
經曆了上市的早期階段,當藥品進入生命周期的中期,醫保部門會更多關注其可負擔性。
也就是說,在一個創新藥上市初期,醫保部門允許其有一個較高的定價,到了中期,醫保部門會通過談判等形式促使企業降價。
最後,創新藥價格機制的确定,還是要回歸 " 創新 " 内核。翁林佳表示,創新研發是一種手段,最終的目的是爲了解決患者的病痛,而不是爲了創新本身。價格構成的合理性,要經得起同行的評議。
翁林佳表示,未來國家醫保局會持續以《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的探索爲切入點,研究、完善創新藥的價格形成體系。
新冠藥物定價機制是風向标
創新藥究竟會如何定價呢?翁林佳透露,《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的出台就是這塊拼圖的風向标。
在抗疫的大背景下,如何讓國産新冠治療藥物盡快進入到臨床應用激勵産業持續地研發,有要考慮平衡 " 鼓勵創新與防止價格失控 " 之間的關系,醫保局探索出了新思路。
首先,在堅持自主定價的同時,醫保部門要求企業公開價格構成的信息包括了原料采購成本、研發費用分攤、銷售利潤占比等等信息,這些信息的構成應該與藥品價格相匹配。
如果企業報價較高,與現有同類治療手段價格差距過大,會被納入高風險管理,醫保部門會選擇向醫療機構發出價格風險警示。
在實際的商業化過程中,經過一個或多個銷售周期後,企業申報的原始價格中的分攤要素,會與真實世界中的分攤要素出現顯著的差距,醫保局也會提示企業是否按照首發報價時做出的相關承諾,對藥品價格進行相應的調節,企業如果選擇繼續維持原有的定價水平,可能就會進入風險管理的模塊。
與此同時,醫保局還要求,價格構成的合理性要經得起同行的評議。一方面要求有一定權威性的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推薦書,另一方面要求由行業協會對企業拟定價格的公允性做出認可。
當然,從目前來看,《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注定隻是一個參考。
因爲從新冠口服藥定價水平來看,藥企更講究的是社會責任感。根據君實生物和先聲藥業的公開測算來看,毛利率均在 50% 左右。其中,先諾特韋片 / 利托那韋片組合的出廠價至多爲 720 元,原料藥生産成本爲 334.53 元,毛利率最高爲 53.53%。
氫溴酸氘瑞米德韋片最高出廠價爲 756 元,原料藥成本爲 385.01 元,毛利率最高爲 49.07%。
費用率方面,在不計算研發費用的情況下,先聲藥業預計爲 22.60%,君實生物預計爲 33.69%。先聲藥業、君實生物的研發費用分别爲 5.02 億元、8.8 億元。
顯然,這樣的毛利水平與真正意義上的 " 創新藥 ",還有一定差距。
符合國情的 " 價格保護 " 在路上
不管怎麽說,從上述信息來看,不難發現我國醫保局也在不斷嘗試對真正具備創新的藥物,給予充分的價格保護。
這也并不奇怪,隻有真正做到了 " 價格保護 ",才能最大程度上促進創新生态的繁榮,造福更多患者。這一點,在海外創新藥發展過程中已經得到了充分驗證。
包括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地區,對于高臨床價值創新藥都有着符合其國情的價格保護政策。比如日本,創新藥的利潤可根據創新性、療效、安全性等調整,這使得小野制藥在日本對納武利尤單抗的定價,超過百時美施貴寶在美國定價的兩倍。
也正是這些激勵政策,讓日本藥企在免疫療法、ADC 等諸多創新領域,在全球都具有極高的競争力。
即使是在嚴格控制藥價的法國,爲了推動創新、促進投資和出口,兩年前法國也對部分藥價管控條款進行了大幅修改。比如,在滿足公共健康需求的同時,推動某些改良型藥品(ASMR 4 級)接軌歐盟價格;由于生産費用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供應問題,允許某個治療領域整體或部分藥品可以維持較高價格;在 ASMR5 級藥品上市的前三年中,固定其價格等等。
回到國内來說,探索符合國情的價格保護機制也必然非常關鍵。未來,我國對于創新藥價格保護的機制如何确定,無疑是值得業内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