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敢通訊社】4 月 24 日訊:4 月 24 日,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舉行公判大會,依法對李家兄、羅飛、曹玉向等十名犯罪軍人進行判決。大會在老街東城湖畔噴泉廣場舉行,同盟軍各部隊代表,各縣 / 市、區地方政府代表、群衆代表、學生代表及中國相關部門代表等萬餘人參加大會。大會由同盟軍軍事法庭副庭長楊文相中校主持。
上午 10 點,大會正式開始,十名罪犯在法警的押解下進入會場,面向群衆接受審判。
同盟軍政治部保衛處副處長楊繼堂少校代表公訴機關向十名罪犯提起公訴,陳述十名罪犯的犯罪事實。
一、被告人李家兄,男,36 歲,職業:軍人,2005 年入伍,正義黨員,服役于果敢縣東山區,曾任東山區區委書記兼區長;
被告人郭五,男,34 歲,職業:軍人,2013 年 12 月 19 日入伍,正義黨員,服役于 191 營,職務:副營長;
被告人魏春河,男,38 歲,職業:民兵,2022 年 2 月 8 日入伍,服役于東山區民兵隊,職務:東山區民兵排長。
以上三人在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非法組織實施了 5 起勒索綁架殺害人質案件及 1 起蓄意謀殺案件,其中具體案情經過如下:
(一)綁架勒索殺害人質案件經過:李家兄在 2023 年調任東山區期間,利用自身職權之便,主謀策劃多起犯罪: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小水塘至龍潭路段設卡攔截 1 名中國籍人員;
2023 年 7 月 4 日在熱硝壩路段設卡攔截到 9 人(2 名緬甸籍司機、7 名中國籍);
2023 年 7 月 10 日在石園子至丫口街路段攔截到6 名中國籍人員;
2023 年 9 月 4 日在丫口街路段攔截綁架 5 男 4 女(越南籍 6 名、緬甸籍司機 2 名、中國籍 1 名);
2023 年 9 月 14 日在蒙化箐路段攔截 2 名民團成員。
以上數起刑事案件中共殺害 4 名司機,在系列刑事案件中将部分人員轉賣至詐騙公司,謀利 2150000(貳佰壹拾伍萬)元人民币。
郭五利用自身職權,主謀參與策劃了系列刑事案件中的 "6.27" 與 "7.4" 勒索綁架案件。
魏春河在系列刑事案件中參與實施 "6.27"、"7.4"、"7.10"、"9.4"、"9.14" 等勒索綁架案件,并殺害 4 名司機。
(二)蓄意謀殺案件經過:主犯李家兄在 2023 年調任履職統籌東山區事務期間,利用職權公報私仇,命令下屬魏春河于 2023 年 9 月 17 日借抓捕吸毒者的名義,将被害人楊三強行從家中帶到駐地單位,命令下屬用棍棒将被害人楊三毆打緻死,事後威脅下屬隐瞞被害人楊三死亡真相,并僞造被害人楊三的火化現場。
主犯李家兄與協犯魏春河在系列刑事案件中共殺害五名被害者,主犯郭五參與系列刑事案件中的兩起。
二、被告人羅飛,男,24 歲,職業:軍人,2023 年入伍,服役于 311 旅政治處,職務:戰士;
被告人李志明,男,34 歲,職業:軍人,2012 年 11 月入伍,服役于 211 旅 203 營,職務:副營長;
被告人仇太偉,男,24 歲,職業:軍人,2019 年入伍,服役于 211 旅 203 營,職務:戰士;
被告人楊國雄,男,19 歲,職業:軍人,2024 年 2 月 1 日入伍,服役于 211 旅 203 營,職務:戰士;
被告人張子方,男,30 歲,職業:軍人,2023 年 11 月 26 日入伍,服役于 211 旅 203 營,職務:班長。
以上五人 2024 年 3 月份合謀組織實施了一起針對外籍人員的綁架勒索、殺害人質案件,具體經過如下:
3 月 4 日,仇太偉在羅飛的邀約下,主動參與實施犯罪,李志明以投資酒店、KTV 合作爲由将兩名中國籍人員誘騙至羅飛家中實施綁架。勒索無果後,李志明默許羅飛自行處理兩名中國籍人士,并下令讓楊國雄與張子方同羅飛一起,将兩名受害者轉移至草壩寨後山再次進行威脅勒索後仍未能獲得錢财,羅飛當即使用手槍将兩名受害人殺害。
此案中,羅飛主犯、李志明主犯、仇太偉協犯、楊國雄和張子方爲從犯,共殺害兩名被害人。
此外,被告人羅飛還在 2023 年 12 月份與被告人李志明夥同李耀軍預謀勒索綁架未遂。李耀軍目前在逃。
三、被告人曹玉向,男,26 歲,職業:軍人,2019 年 4 月 5 日入伍,服役于後勤部供應處,職務:戰士;
被告人魯老友,男,36 歲,職業:軍人,2019 年 4 月入伍,服役于後勤部供應處。
以上兩人在 2023 年 8 月中下旬分批盜取了 7 次部隊軍火,其中曹玉向共盜取 12 箱三用彈、5 箱手雷、2 箱通用彈,并将所盜取的彈藥售賣給原果敢自治區僞政權人員;魯老友也于 8 月中下旬分批盜取 4 次,共盜取 7 箱彈藥。
公訴方認爲,以上 10 名罪犯犯罪事實清楚,并供認不諱,請求軍事法庭依法允以嚴懲。
在公判大會上,軍事法庭審判長何光海上校結合公訴方公訴意見與罪犯犯罪事實,根據《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懲治軍人犯罪暫行條例》依法對十名犯罪軍人作出如下判決:
1、李家兄,犯濫用職權罪、綁架罪、販賣人口罪、故意殺人罪,系案件主犯,數罪并罰,撤銷一切黨内軍内職務,開除黨籍軍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立即執行槍決。
2、郭伍,犯濫用職權、綁架、販賣人口罪,系案件主犯,應承擔案件的主要責任,數罪并罰,撤銷一切黨内軍内職務,開除黨籍軍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魏春河,犯綁架、販賣人口、故意殺人罪,系案件從犯,數罪并罰,撤銷一切軍職,開除軍籍,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
4、羅飛 ,犯綁架、勒索、故意殺人罪,系案件主犯,應承擔案件主要責任,數罪并罰,開除軍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立即執行槍決。
5、李志明,犯濫用職權、綁架、勒索、故意殺人罪,系案件主犯,應承擔案件主要責任,數罪并罰,撤銷一切黨内軍内職務,開除黨籍軍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6、仇太偉,犯綁架、勒索、故意殺人罪,系案件從犯,應承擔案件次要責任,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
7、楊國雄,犯綁架、勒索、故意殺人罪,系案件協從犯,應承擔案件次要責任,應當從輕處罰,對楊國雄執行開除軍籍,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8、張子方,犯綁架、勒索、故意殺人罪,系案件協從犯,應承擔案件次要責任,應當從輕處罰,對張子方執行撤銷一切軍職,開除軍籍,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9、曹玉向,犯通敵罪、盜竊彈藥罪、販賣彈藥罪,數罪并罰,開除軍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立即執行槍決。
10、魯老友,犯盜竊彈藥罪,情節嚴重,開除軍籍,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公判大會結束後,3 名被依法判決死刑的罪犯被法警押赴刑場執行槍決,其他 7 名罪犯被送往特區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