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引導全社會尊重中醫藥成果及其知識産權,大力推進中醫藥技術文化保護、傳承、創新與發展,10 月 13 日,江蘇法院發布了近五年來審結生效的涉中醫藥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這些案件的判決,有利于促進中醫藥行業公平競争,推動中醫藥行業健康發展以及優秀中醫藥文化傳承。
工程師離職一年後申請專利,被前東家告上法院
信亨公司一直專注研發中藥自動抓藥、煎藥技術,相關技術被授予發明專利 25 件,實用新型專利授權 96 件,大多數專利涉及中藥飲片自動化設備。朱某、肖某均爲信亨公司前員工,系機械研發部工程師。在職期間,兩員工根據指派,共同參與了單位中藥自動發藥系統及相關自動化設備項目的研發工作。2018 年 4 月,信亨公司與朱某、肖某解除勞動關系。2018 年 12 月 10 日,朱某、肖某與他人共同設立文武公司,從事與信亨公司相同領域的技術研發工作。2019 年 1 月 23 日,文武公司爲申請人,朱某、肖某作爲發明人申請了 " 一種中藥飲片自動發藥系統 "" 一種中藥飲片自動發藥設備 " 等 5 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信亨公司認爲上述 5 件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訴至法院,請求确認 5 件專利權歸信亨公司所有。
法院認爲,在案證據顯示,以朱某、肖某爲發明人,文武公司申請專利的技術,系朱某、肖某從信亨公司離職後一年内作出的發明創造,與其在信亨公司承擔的研發項目,在技術領域、面臨的技術問題、解決的技術手段、實現的技術效果存在較強關聯性,應當認定爲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歸信亨公司所有。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該案較好地維護了信亨公司投資研發成果的知識産權,有利于激發其進一步加強中醫藥技術的研發熱情,積極推動公衆對相關中醫藥發明成果的享用以及中醫藥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專利權人未與公司簽協議,專利使用費如何認定?
據了解,餘某擁有 " 一種抗神經衰弱的藥物 " 的中藥發明專利。200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2 月,餘某擔任立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股東。2002 年起,立業公司開始實施涉案專利技術生産銷售 " 新樂康片 " 藥品。至訴訟時,該公司合計銷售專利産品 6667 萬元,但未向餘某支付專利使用費。餘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業公司向其支付專利使用費 666.7 萬元,違約金 133.3 萬元,并立即停止實施該專利,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認爲,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立業公司實際使用了餘某涉案專利技術生産 " 新樂康片 " 藥品并銷售獲利,餘某作爲立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此知曉,或者上述内容經其同意或者安排。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立業公司未向餘某支付專利使用費構成根本違約。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專利的價值、雙方之前的合作協議、類似專利許可費标準等,法院判決按銷售收入 10% 的合理标準,責令立業公司支付餘某專利使用費 666.7 萬元,并要求其停止實施餘某的專利。一審判決後,立業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涉及一種抗神經衰弱中藥新藥的發明專利,法院考慮到專利權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認定其對公司實施專利知曉,或者經其同意或安排,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最終,法院參考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具體實踐做法,支持了專利權人支付專利許可費等訴請,從而對專利權人創新成果給予有力保護。這不僅對專利權人發明創造成果給予充分尊重與保護,使中藥創新技術得以合理回報,也有利于進一步激勵中藥技術研發創新。該案對于确定專利許可費作了有益探索,對類案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 南京同仁堂 " 遭侵權,法院判賠 300 萬元
南京同仁堂藥業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樂家老鋪南京分号,1926 年在南京開業,2006 年被認定爲中華老字号,注冊的 " 樂家老鋪及圖 " 商标被認定爲馳名商标。南京同仁堂藥業公司曾與南京禦品至尊保健食品公司合作,許可後者使用其商标以及将原字号變更爲南京同仁堂樂家老鋪保健品公司。保健品公司曾在電視節目中宣稱其銷售的 " 龍瑪顯脈片 " 産品系與 " 南京同仁堂 " 聯合研制。相關部門認定其以隐蔽性植入廣告和患者作形象證明等形式,變相爲藥品、保健食品等作廣告,并誇大誇張宣傳,嚴重誤導廣大消費者,甚至耽誤患者及時就醫,對公衆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産生不良社會影響,于是責令相關廣播電視機構停止播出廣告。藥業公司爲此終止與保健品公司合作,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使用其字号、商标并變更企業名稱,但保健品公司仍在其網頁、産品包裝、宣傳冊、展會上突出使用 " 南京同仁堂 " 或 " 南京同仁堂樂家老鋪 " 文字。藥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商标和老字号、變更企業名稱、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300 萬元等。
法院認爲,雙方合作關系終止後,保健品公司仍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藥業公司注冊商标 " 樂家老鋪及圖 " 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 " 南京同仁堂 " 與 " 南京同仁堂樂家老鋪 " 字号經營,有意攀附中華老字号與馳名商标聲譽,并誇大誇張宣傳,嚴重損害藥業公司利益,對 " 南京同仁堂 "" 樂家老鋪 " 的商業聲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法院判令保健品公司停止使用藥業公司商标與字号、消除影響、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300 萬元。
" 東阿阿膠 " 包裝裝潢被擅自使用,三公司被判共同賠償
東阿阿膠公司生産的 " 東阿牌 " 阿膠多次獲得國家、國際金獎。其發現雷允上公司等網上 " 自營旗艦店 " 銷售和 " 東阿阿膠 " 包裝裝潢相似的阿膠片,于是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詠年堂公司等停止使用相關包裝裝潢、賠償損失 50 萬元等。訴訟中,侵權産品已下架。
法院認爲,東阿阿膠公司自主設計的包裝裝潢經過多年持續使用與宣傳,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辨識度,起到了區别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被訴侵權産品與 " 東阿阿膠 " 産品系同類産品,兩者的包裝裝潢雖然細節上略有不同,但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極易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被訴侵權産品系雷允上公司委托詠年堂公司加工定制,詠年堂公司借用念生堂公司保健食品生産資質生産經營,三公司相互合作,共同侵權,損害了東阿阿膠公司的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法院最終判決詠年堂公司、念生堂公司、雷允上公司立即停止經營涉案包裝的阿膠産品并銷毀庫存侵權包裝,共同賠償 30 萬元,雷允上公司在 8 萬元賠償範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是保護知名 " 東阿阿膠 " 産品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典型案例。法院責令侵權産品生産商、銷售商、保健食品生産資質借用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體現了依法保護著名中醫藥企業商标、老字号、包裝裝潢等知識産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弘揚誠信爲本、守法經營理念的價值導向。
現代快報 + 記者 顧元森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