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毛緒鳳 記者 李子璇)2022 年 10 月,剛剛結婚的小王貸款買了一輛小轎車,購買保險時,選擇的是車輛爲家庭自用。2023 年 3 月,由于妻子懷孕無法工作,爲了增加收入,小王和妻子商量注冊網約車拉客賺錢,但并未将此事告知保險公司。
5 月 18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淮安市盱眙檢察院獲悉,2023 年 3 月底,小王在一次拉載乘客的過程中偶遇橫穿馬路的行人李某,躲閃不及将其撞倒,導緻李某傷殘。經認定,小王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将小王及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小王在從事運營服務,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檢察官認爲, 本案中,小王在購買商業險的時候已經明确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爲家庭自用而非運營車輛,而小王注冊網約車司機并拉載乘客的行爲明顯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增加了涉案車輛在行駛中的危險程度,但小王未通知保險公司,且事故發生期間爲車輛運營期間,以上證據足以證明其從事網約車行爲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故保險公司在車損險範圍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檢察官提醒,私家車一旦從事營運活動,其使用性質便由 " 家用 " 改爲 " 營運 ",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若不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的話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賠付。因此,爲避免遭受損失,請私家車車主在兼職網約車服務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保險内容并繳納與營運車輛相匹配的保費。
因此,小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