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8 月 23 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向多家人身險公司下發郵件,進一步規範銀行代理渠道業務,嚴格落實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産品條款和費率的監管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各公司通過銀行代理銷售的産品,應當審慎合理地确定費用假設,結合公司實際,根據發展水平、盈利狀況、管理能力等,細化完善費用結構。鼓勵各公司探索傭金費用的遞延支付,通過與業務品質挂鈎,實現銷售激勵的長期可持續性。
二、從即日起,各公司通過銀行代理銷售的産品,在産品備案時,應當按監管規定在産品精算報告中明确說明費用假設、費用結構,并列示傭金上限。
三、各公司應據實列支向銀行支付的傭金費用,傭金等實際費用應與備案材料保持一緻。
四、各公司對産品開發和使用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産品使用行爲的管控,防範不正當競争行爲。
五、各公司已備案的銀保産品,應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補充報送費用結構和傭金上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