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葉莉麗 熊嬌 記者 毛曉華)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買賣雙方本應按約定向中介支付約定的中介費,但原本談好的房屋買賣,買賣雙方協商取消後,中介費還要給嗎?近日,泰州靖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最終認定房屋買賣協議雖未能實際履行,但中介作爲居間人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權收取相應中介費。
2022 年 1 月,李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套别墅出售給張某,成交價 868 萬元。張某支付李某第一筆款項時,李某必須支付中介方中介費 8 萬元;張某則在過戶前支付中介方中介費 8 萬元。此合同在買賣雙方簽字後,則視爲中介 " 牽線搭橋 " 成功,合法收取傭金。
合同簽訂後,張某支付李某定金 48 萬元。然而,不久後張某與李某因房屋買賣出現糾紛,經靖江法院組織調解,雙方協商解除了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李某認爲房屋買賣沒有達成,也就沒有再支付中介費。不過,中介認爲《房屋買賣合同》中提到,若日後任何一方發生變更,則中介費一律不退,未付一方須補交,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條款,李某需支付中介費 8 萬元。中介多次向李某催收中介費無果,于是将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他支付中介費及延期支付産生的利息。
靖江法院審理認爲,李某、張某、中介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該協議雖未能實際履行,但中介作爲居間人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約定,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張某已向李某付了定金,中介有權向李某主張相應中介費。
對于中介費的數額 , 按照二手房買賣的一般操作流程,中介人的服務不但包含推介房源、促成簽約,而且包含協助過戶、房屋交接等後續流程的完成,這些環節均需要中介方承擔成本,但是案涉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客觀上減少了中介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
最終,靖江法院判決李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費 3.5 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做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