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訊 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 " 天津二中院 " 消息,10 月 29 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财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 年下半年至 2023 年 8 月,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财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産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8.13 億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孫志剛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别巨大,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社會影響特别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志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