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衛材(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給付醫師财物,違反《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今年 5 月 9 日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罰款 90 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立案調查當事人。
經查,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當事人向使用衛材(中國)藥業有限公司注冊(分裝)的雷貝拉唑鈉腸溶片(商品名:波利特)、酒石酸西尼必利片(商品名:希笛尼)、替普瑞酮膠囊(商品名:施維舒)的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某介入科主治醫師以 " 勞務費 "" 講課費 " 的名義支付費用 14 筆,共計 2.4 萬元。
這 14 筆費用每筆 1000 元至 2000 元不等,由當事人借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某介入科主治醫師 14 次于工作時間在醫院内部場所開展工作例會的名義,通過銀行賬戶轉賬的形式向其給付資金。
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内容
《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财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違者,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并由藥品監管部門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案發後明确認識錯誤,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如實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積極實施整改,停止向相關醫生支付費用并修改完善公司合規制度和審批流程。考慮到上述因素,并查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衛材(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7 月 6 日,注冊在上海市靜安區,經營範圍涉及提供管理咨詢服務、醫療科技咨詢服務(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