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實習生 程丹妮 2020 年,時任青海省紀委監委第二監督檢查室主任馬永國,向時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烏蘭縣副縣長唐生林等人 " 打招呼 ",幫助商人馬曉龍獲得了烏蘭縣的一個水利灌溉項目,中标金額爲 974.51 萬餘元。
2024 年 2 月,西甯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公布的馬曉龍、馬曉林等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案判決書中,披露了上述案情。
此前的 2023 年 6 月,青海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稱,馬永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青海省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接受西甯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 12 月,青海省紀委監委再次通報,對馬永國 " 雙開 "(開除黨籍和公職),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并将他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馬永國在紀檢系統 " 服役 " 三十餘年
馬永國,1964 年 2 月出生,青海海東循化人,1986 年進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曆任該院經濟檢察處書記員、反貪局助理檢察員、反貪局偵查處副處長、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副主任、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等職。
2018 年,中國的反腐部門進行機構改革,檢察院的反貪職能劃入監察委,反貪系統的工作人員轉隸至監察委。
馬永國也随之轉任青海省紀委第二執紀監督室副主任,青海省紀委監委第二執紀監督室副主任等職。
青海省紀委監委下設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其職能是 " 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地區)黨組(黨委)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按照分工聯系單位(地區),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2020 年 8 月,56 歲的馬永國晉升爲第二監督檢查室主任。
馬永國 " 打招呼 " 商人 " 圍标 " 拿下水利工程項目
馬曉龍一案的判決書顯示:
在 2020 年,時年 42 歲的西甯人馬曉龍通過當時在青海省紀委監委第二監督檢查室專案組工作的冶俊明,認識了馬永國和馬永國的侄子馬軍。
爲了能夠與馬永國拉好關系,馬曉龍多次宴請馬永國和馬軍。期間,馬曉龍向馬永國提出想要承攬工程項目,被馬永國回絕。随後馬曉龍通過馬軍和冶俊明幫忙說情,并承諾承攬上項目後會給予馬軍好處費,馬永國這才答應爲馬曉龍找一個工程項目。
2020 年 7 月,烏蘭縣水利綜合服務中心準備對外招标烏蘭縣查查香卡農場三大隊新建灌區工程項目。
馬永國找到了時任海西州烏蘭縣副縣長唐生林,向其 " 打招呼 ",讓唐生林幫助馬曉龍參與這一項目的招投标。
在唐生林的安排下,馬曉龍聯系上了時任烏蘭縣水利局局長李曉軍。
馬、李二人商議後決定,由馬曉龍尋找圍标公司,并将意向中标公司告知李曉軍,李曉軍則将拟中标公司名單告知招标代理機構——青海晟諾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下稱:青海晟諾誠)負責人邢德文,并讓後者按照意向中标公司的方案進行評标。
随後,馬曉龍讓其同伴馬俊林聯系圍标公司,馬俊林又通過賀萬鵬聯系公司圍标。
在評标過程中,邢德文将馬曉龍的意向中标公司——四川呈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四川呈河),告知負責現場開标的業務人員,授意他們在評标過程中,通過透露意向中标公司、違規暗示評标專家等方式,給四川呈河公司評高分。賀萬鵬還以評标專家的身份參與評标,在評标期間給四川呈河評出高分。
最終,查查香卡農場三大隊水利灌溉項目由四川呈河公司 " 如願中标 ",實際中标價 974.51 萬餘元。
2022 年 11 月,上述項目竣工驗收。
馬曉龍爲感謝馬軍和冶俊明的幫助,給予了馬軍 5 萬元好處費,并向馬軍轉賬 5.1 萬元,讓馬軍幫助租賃房屋供冶俊明居住,後馬軍用其中的 4.2 萬元租賃了西甯市區的一套住房,并将剩餘錢款用于置辦生活用品。
馬永國、唐生林、馬曉龍等多人 " 落馬 "
但是也就是項目竣工驗收半年之後,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青海省海西州紀委監委公布,烏蘭縣副縣長唐生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西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天之後,即 2023 年 5 月 25 日,馬曉龍因涉嫌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被留置。
同年 6 月 16 日,青海省紀委監委對外公布,馬永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青海省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接受西甯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馬曉龍的同伴馬俊林、烏蘭縣水利局局長李曉軍、招标代理公司青海晟諾誠公司負責人邢德文,以及賀萬鵬,也相繼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
2023 年 12 月 7 日,西甯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曉龍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馬曉龍、馬俊林、李曉軍、邢德文、賀萬鵬等人犯串通投标罪,向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述五人認罪認罰。
2024 年 1 月,西甯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判決,馬曉龍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犯串通投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五萬元。馬俊林犯串通投标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
李曉軍、邢德文、賀萬鵬,三人均被犯串通投标罪,但都免予刑事處罰。
在此之前的 2023 年 12 月 13 日,海西州紀委監委對外通報:
曾任烏蘭縣副縣長的唐生林," 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娛樂活動并接受異性有償陪侍,違規收受禮品;長期參與賭博違法活動;把公權力作爲斂财的工具,套取巨額項目資金,非法占爲己有;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承攬項目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财物 ",因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他涉嫌的犯罪問題,則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同年 12 月 22 日,青海省紀委監委對外通報:
" 經查,馬永國喪失理想信念,背離政法和紀檢監察幹部職業操守,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活動和用車服務,借公務差旅之機違規旅遊,出差期間超标準住宿;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說情打招呼爲他人謀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社會保障等方面爲親屬謀利;違規插手工程項目和行政審批事項;追求低級趣味,經常打麻将斂财,造成不良影響;違反财經和土地管理法規;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 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馬永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