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案件。2022 年 6 月,41 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産,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區一套 101 平方米的房子,價值 400 餘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 110 餘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也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 9 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趙女士的全部遺産,這裏面包括趙女士父親一邊的叔叔、姑姑共 5 人,趙女士母親一邊的舅和姨共 4 人。趙女士的這些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産。法院走訪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了解到趙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
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 110 餘萬元,由 9 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 20% 份額,其餘親屬分别繼承 10%。房産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因爲本案當中趙女士的親屬本身與趙女士之間就具備這種親緣上的關系,平時走親戚的行爲,不能當然地被視爲是對趙女士的扶養行爲,而需要看他具體對趙女士的生活做過什麽樣的貢獻,是否已經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走親戚的行爲,隻有在符合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參與到遺産的分配當中。
法官釋法:
扶養較多的人可分适當遺産
該案中,趙女士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立遺囑把财産留給他人,因此在她去世後,法院最後的判決是把部分遺産判給了生前對她盡了一定扶養義務的旁系親屬,但主要的财産比如價值高昂的房産都判決收歸國家所有,那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麽呢?來聽法官釋法。
法官講,上述案件中主張繼承權利的人,也就是北京趙女士的叔姑舅姨,雖然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數額的遺産,主要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法官介紹,扶養人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産,需要考慮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比如扶養時間的長短、扶養方式,以及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系等。對被繼承人扶養時間長、付出多者應該多分給遺産。比如北京趙女士一案中,她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車司機,趙女士看病時,她經常開車帶她去,在趙女士去世前的病曆中,也有他作爲近親屬的簽名,所以法院最終判決他繼承了趙女士 110 餘萬現金遺産中的 20%,其他親屬則是按 10% 平均分配。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
歸國家所有
那爲什麽當事人最主要的遺産——房産被收歸國有,法院這樣判決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麽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法官講,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在旁系親屬扶養人獲得對等遺産繼承份額後,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依據的也就是這一條。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說道:法律規定是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那麽在國家層面來說,需要有一個部門接管這項事務,我們國家由民政部門來管理公益事業,所以本案的房屋收歸由民政局管理了。
有人提出,對于這樣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獨身人士,去世後的遺産能不能盡可能由他們的旁系親屬繼承,不收歸國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表示:可以理解公衆的心情,但是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目前法律規定的贍養扶養的義務與遺産的繼承權利是相對的,隻有你盡到了贍養扶養的義務才有權利繼承。法律規定贍養扶養的主體也是僅限于有血緣關系,或者說是有婚姻關系的主體之間,如果說随意擴大被繼承的範圍,可能會導緻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出現。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