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東清遠佛岡法院審理的
一起案件引發關注。
一男子賣房時
隐瞞前妻曾在屋内服毒自殺,
購房者花 88 萬元買房
住 1 年後發現是“兇宅”,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的行爲構成欺詐,
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
并退還全額購房款和賠償原告
在購買案涉房屋時産生的相應費用。
法律如何認定“兇宅”?
賣房時隐瞞“兇宅”事實要承擔什麽責任?
不小心買到“兇宅”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廷彥律師的專業解讀!
法律如何認定“兇宅”?
“兇宅”并非一個法律概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吉祥喜慶、忌諱死亡心理所衍生的産物。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兇宅”進行明确定義,判斷房屋是否屬于“兇宅”,司法實踐中通常從以下角度予以考量:
首先是死亡形式,是否發生非正常死亡,如兇殺、自殺等,通常的生老病死屬于自然客觀規律,一般認定爲正常死亡,這類情況一般不認定爲“兇宅”;其次是死亡地點,一般認爲,非正常死亡發生的地點應該在涉案房屋内,即房屋專有部分。特殊情況下,死亡雖然未發生在房屋内,但屬于比較近距離、每天進出必經之處的,也有可能導緻房屋認定爲“兇宅”。此外,發生死亡的時間與交易時間的間隔也會對“兇宅”的認定有一定影響,如間隔時間過久,被認定爲“兇宅”的可能性會相對降低,屆時不僅僅以買方個體主觀感受爲依據,更會考慮以公序良俗大原則下的社會共識爲判斷基準。
賣房時隐瞞“兇宅”事實要承擔什麽責任?
從群衆樸素觀念和風俗習慣來說,“兇宅”往往會導緻購買人産生恐懼心理,進而影響買受人的締約基礎及購買意願。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賣方在賣房時故意隐瞞“兇宅”事實,導緻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構成欺詐。買方有權依據前述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責任形式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和買方的損失程度而定,通常包括: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如搬家費、裝修費、房屋差價損失、中介傭金、契稅、訴訟費等。
不小心買到“兇宅”,如何維權?
如果不小心買到“兇宅”,買方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維權:一、與賣方協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二、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三、如果協商和投訴都無法解決問題,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雙方約定的争議解決方式爲仲裁,則申請仲裁)。訴訟或仲裁中,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賣方存在欺詐行爲。這些證據包括購房合同、付款憑證、房屋狀況證明(如是否爲“兇宅”的有關證明)、賣方故意隐瞞的證據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要及時行使撤銷權,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被欺詐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爲一年。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悉撤銷的法定事由,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