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費隻給主播 5000 元
違約金卻設定爲 30 萬
解約後勞資雙方訴至法院
這份看起來不平等的合約
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嗎?
李某是一名網絡主播。2021 年 3 月,武漢某文化傳媒公司和她簽訂《簽約主播經紀合約》,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簽約費 5000 元,李某每月直播天數不少于 26 天,單日直播 6 小時爲一個有效天,李某每月可向平台兌換禮物總價的 30%。如李某違約,須向公司支付 30 萬違約金。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小奕表示,合同簽訂一個月後,因李某無法承受直播強度,主動要求解除合同。這家公司遂打官司,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 5 萬元。
法院審理之後認爲,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應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後,李某未能按照約定完成直播内容,屬于合同約定的根本性違約情形,李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小奕說:"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對于李某存在違約情形,設定了多達 12 項的違約責任,雖然該合同是雙方均簽名,但是系格式條款,違約金金額過高,有違公平原則,這家公司未舉證證實,李某解除合同導緻實際損失的金額。
同時,李某從事主播時間不長,隻拿到了 5000 元簽約費,并非高人氣主播,公司雖将違約金自行調整爲 5 萬元,仍然遠高于李某的獲利。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倩介紹,《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官表示,在此案中,網絡直播是新興行業,主播停播造成平台的損失難以量化,不應局限于顯而易見的實際已發生的具體損失。因此,法院綜合主播收益情況及過錯程度、公司前期對主播投入資金等,對違約金予以調整。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需向武漢某文化傳媒公司返還 5000 元簽約費,并支付違約金 3000 元。
來源:湖北經視《經視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