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隻是家務事?婚内 PUA 隻是控制欲?注意!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夫妻關系不是擋箭牌。
案情回顧
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許某(男)原爲夫妻關系,經朋友介紹結婚。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雙方在婚後生活相處中發生多次矛盾。許某性格暴躁偏激,多次對王某實施暴力,某次因情感糾紛,甚至公然對王某進行毆打。此外,許某還經常出入夜場酒吧等場所娛樂消費,向王某索要錢财,對王某生活不管不顧。雙方分居後,許某的行爲變本加厲,多次因家庭瑣事暴力毆打王某,緻王某肋骨骨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免受許某的威脅、騷擾、跟蹤和毆打。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曾遭受家庭暴力,并面臨着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許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許某騷擾、跟蹤、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并判決準予王某與許某離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诽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爲,應當認定爲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 " 家庭暴力 "。
來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