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1 月 15 日訊(記者 林堅)11 月 15 日,浙江證監局連發兩張與券商投行有關的罰單,指向浙商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存在違規行爲,被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李婧晖、王一鳴兩位保代也被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财聯社記者注意到,2023 年,浙商證券年度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 A 類。
這次浙商證券投行觸及的違規條款達到七條,分别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九項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九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而保代觸及的違規條款主要有兩條。
聚焦監管措施内容,浙商證券的違規事項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個别項目存在保薦工作獨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發行人如實披露曆次聘請保薦機構情況,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履職不到位,立項環節對項目重要風險點關注不足,内核環節未充分關注項目組對内核委員問題答複的事實依據等情況;
二是個别項目保薦費用收取過低,存在收費顯著低于行業定價水平的不正當競争情形。
關于對浙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商證券兩位保代的違規事項主要是在保薦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部分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未有效督促發行人如實披露曆次聘請保薦機構情況、工作獨立性不足。
關于對李婧晖、王一鳴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監管明确不得低價競争
罰單發布之後,就受到了讨論,關注比較多的就是收費過低的情況。值得關注的是,在過去幾年中,監管很少因投行業務中收費過低的問題給券商開具罰單。有券商投行負責人向記者感慨," 價格戰 " 确實有助于保有份額,但是長遠來看,并不利于行業發展。
《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中明确指出,保薦機構應當維護行業市場信譽,不得以不正當競争手段招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同時,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原則,收費原則的确定應當主要考慮保薦業務所需要的時間、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應成本,以及保薦業務的性質、創新性和複雜程度等因素。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也強調,保薦機構從事保薦業務應當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與風險責任,合理确定報價,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争方式招攬業務。
中證協也對于類似 " 價格戰 " 的問題進行過明确要求。保薦機構在保薦業務收費原則制定或調整後三十個工作日内向協會報送;保薦業務收費原則明顯違反規定、顯失市場公允的,保薦機構應當予以調整。整體來,監管多次強調,券商建立健全與注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壓實執業責任,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
數據顯示,2023 年浙商投行深入貫徹落實公司 " 打造一流投資銀行 " 的戰略部署,完成股權主承銷項目 11 單,合計承銷規模 76 億元,完成債券主承銷項目 309 單,合計承銷規模超 1400 億元。浙商證券本次最新罰單是對行業投行合規、執業的再次提醒。今年以來,已有超過 30 家券商因投行業務違規被證監會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收到的 " 罰單 " 數量超 60 張。
兩位保代此前已被暫停接收簽字申請材料 3 個月
聚焦本次罰單,記者注意到,本次被罰的兩位保代今年 4 月已經被上交所紀律處分,彼時上交所就披露,李婧晖、王一鳴作爲浙商證券指定的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闆上市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存在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包括保薦工作缺乏獨立性,未如實說明曆次聘請保薦機構的情況,盡職調查履職不到位等。這是上交所首張發行上市監管資格類罰單。
上交所決定對李婧晖、王一鳴予以 3 個月内不接受保薦代表人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此外,上交所通報證監會,并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數據庫。
記者梳理發現,該事件的起源可追溯至六七年前。2017 年 10 月,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與平安證券簽訂了包括輔導、保薦、承銷在内的綜合協議,協議規定平安證券将作爲發行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及保薦機構。至 2020 年 3 月,平安證券指定李婧晖擔任該項目的負責人。
然而,2022 年 3 月末,平安證券接到監管的行政監管措施預先通知,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三個月。鑒于此,浙江星星冷鏈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決定終止與平安證券的綜合協議,并與浙商證券簽訂了輔導協議及保薦協議,此時,李婧晖也加入浙商證券,與王一鳴一起被指定爲爲項目保薦代表人。
基于上述情況,項目會議記錄和分工表等文件揭示,盡管浙商證券項目組已經進駐,但平安證券的員工依然多次作爲項目協調會的中介對接人,并以主要分工參與人員的身份參與招股說明書的撰寫、反饋問題的回應等工作。根據公開披露,浙商證券項目組進駐後,平安證券的七名員工在發行方處工作了總計約 205 天。上交所據此認爲,浙商證券在承接發行方項目後,利用平安證券員工執行保薦職責,未能确保其職責履行的獨立性。
與此同時,浙商證券在盡職調查等方面履職不充分。以資金流水核查爲例:首先,多項資金流水核查資料,如關聯法人、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關鍵人員等銀行流水,均爲浙商證券盡職調查進駐前由其他中介機構獲取,浙商證券的相關核查工作僅流于形式。其次,未對發行方實際控制人、家庭成員等關鍵人員的大額資金往來進行充分核查,并獲取相應的支持性證據資料。第三,對發行方銀行流水等基礎核查資料的獲取過程未保持全程有效控制。針對上述違規行爲,上交所認爲李婧晖、王一鳴作爲保薦代表人應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今年來投行罰單超 60 張
就在浙商證券投行罰單發布當天,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發布 2024 年 10 月券商監管處罰動态。經公開市場統計,2024 年 10 月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從業人員共收到各類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及自律性監管措施函件 61 張。從處罰對象來看,共有 21 家證券公司及 56 名相關從業人員受到處罰。從業務領域劃分,分别涉及投行業務(30 張)、經紀業務(20 張)、從業人員執業行爲(5 張)、薪酬管理(6 張)。可以看到,投行罰單依然是居多的情況。
通過罰單,監管也提到,行業機構需要以案爲鑒、以案促改。在今年證監會組織對部分券商投行内部控制及廉潔從業情況的現場檢查中,從檢查情況看,大部分證券公司較爲重視投行内控基礎制度建設,由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内核合規構成的 " 三道防線 " 内控體系運行總體有效,項目執業質量水平有所提升,但是個别券商仍存在投行内控把關不嚴等問題,一些項目尤其是債券承銷項目盡調核查工作不到位,沒有全面落實勤勉盡責的要求。
記者也了解到,下一步,證監會将督促所有行業機構以案爲鑒、以案促改,持續強化投行業務監管,及時評估監管效果并持續改進監管工作,推動保薦機構進一步提升執業質量,堅守廉潔從業底線,更好發揮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