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網 1 月 3 日消息,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 ( 2022 年修訂 ) 》的通知,其中表示禁止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闆發行上市。
從内容上看,修訂後的《暫行規定》共 13 條,較原《暫行規定》增加 4 條,并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創業闆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标準,制定研發投入複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适用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标 ( 第三條 ) 。
二是根據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增加相關行業限制。明确禁止産能過剩行業、《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闆發行上市 ( 第五條 ) 。
三是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申報時應進行自我評估,提交關于符合創業闆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項意見 ( 第七條、第八條 ) 。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其是否符合創業闆定位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 第九條 ) 。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修訂後的《暫行規定》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保薦人專項核查提出了規範要求,進一步明确了評估核查的形式及内容。發行人和保薦人應當按照要求,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估核查,專業、審慎地進行判斷,避免申報後因定位問題撤回或者終止審核。對創業闆定位把握不準的,可以與交易所進行預溝通。
并且要提高與定位相關的信息披露質量。保薦人應當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理念,督促指導發行人按照 " 重大性 " 原則,真實、準确、完整地披露與創業闆定位相關的經營信息和行業信息。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落實簡明、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