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5 月 14 日電 東北證券 14 日公告,12 日,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依法拟對公司做出行政處罰。
公告提到,東北證券涉嫌在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豫金剛石 " ) 2016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及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中證監會依法拟對公司做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東北證券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東北證券系豫金剛石 2016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保薦人,中國證監會在豫金剛石 2016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查反饋意見中要求保薦機構對本次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來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備履行認購義務的能力進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對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之一北京天證遠洋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夥 ) ( 以下簡稱 " 天證遠洋 " ) 的資金來源審慎核查。天證遠洋實際出資與其承諾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保薦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與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期間公司該項目保薦代表人爲于國慶、葛建偉。
東北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對募集資金置換預投資金事項審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資金投入項目的情況,未充分關注募投項目流動資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對涉訴事項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綜上,東北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公司出具的 2016 年至 2018 年度相關持續督導及現場檢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期間公司該項目保薦代表人爲于國慶、葛建偉、傅坦、鄭克國、張旭東。
證監會認爲,公司的上述行爲涉嫌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 "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 的情形。于國慶、葛建偉、傅坦、鄭克國、張旭東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拟決定對東北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 1886792.45 元,并處以 5660377.35 元罰款;對于國慶、葛建偉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 20 萬元罰款;對鄭克國、張旭東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 10 萬元罰款;對傅坦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罰款。
東北證券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爲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2023 年修訂 ) 》第 9.5.1 條、9.5.2 條、9.5.3 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後續公司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吳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