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 清明節強制加班,員工怒怼領導 " 一事持續引發網絡熱議,相關話題多次沖上熱搜榜。
讨論中,很多網友在直言看 " 怒怼 " 過程很解氣之外,也不免發出各種無奈—— " 我們企業也一樣,天天加班 "" 強迫加班,不加不行,沒法拒絕 "" 大家都加班,自己很難不加班,按時下班跟做賊一樣 "" 上哪兒去告?沒有用的,告赢了工作也沒了 ",引發共鳴。
病态的 " 加班文化 " 是如何形成的?大家爲何對 " 無效加班 " 深惡痛絕?勞動者不願加班又不敢不能拒絕怎麽辦?如何解決勞動者維權不夠積極、維權困難等問題?圍繞社會大衆關注的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受訪專家認爲,病态的、畸形的 " 加班文化 " 侵害勞動者休息權和健康權,形成有其深刻的經濟社會根源,與企業管理觀念、工作流程設置、工作氛圍等因素緊密相關。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嚴格的勞動監察機制,強化執法力度,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和舉報人保護機制,加大企業工會建設和相關法治教育,合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企業管理不善違法成本低
隐形加班等加班文化盛行
" 清明節強制加班,員工怒怼領導 " 一事發生後,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回應稱,如果網絡截圖所傳 " 早 8 晚 11" 工作的情況屬實,那麽該公司涉嫌違反勞動法。
網絡評論中,很多網友稱,此事件中怒怼領導的員工道出了很多打工人的心聲。近年來,默認加班、隐形加班、" 狼性文化 " 等 " 加班文化 " 層出不窮,有企業甚至明目張膽要求員工周六上班,屢屢觸及勞動法律紅線,員工怨聲載道。
實際上,現行法律制度對勞動者休假的權利和工作時長予以了明确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44 小時的工時制度。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通過隐蔽的方式迫使勞動者加班,比如領導臨時布置一些緊急任務,不明說要求勞動者加班,但會要求勞動者盡快反饋結果,或者要求勞動者以值班的名義在休息日加班,面對強勢的用人單位,大多數勞動者敢怒不敢言,隻能選擇接受。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範圍說,在一些企業,加班常态化,原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企業人員配置不足。嚴重加班問題的本質是企業 " 事多人少 ",而 " 事多人少 " 既可能是企業有意控制人員規模,節約成本也可能是臨時性工作導緻的短期内勞動力不足。
二是企業管理不善。一些企業無法實現員工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激勵,導緻 " 忙的忙死、閑的閑死 " 的局面,尤其是部分企業領導能力、管理科學性不夠,給員工增加了大量無效工作。
三是外部監察執法不嚴。關于勞動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非常明确,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導緻市場欠缺公平性,讓一些企業管理者有了諸如 " 其他企業都在長時間加班,我們企業爲什麽不 " 的錯誤理念。
" 按照現行法的規定,勞動争議裁判中,加班的舉證責任原則上在勞動者,很多單位可能通過不考勤的加班、加班審批制度等規避,導緻勞動者舉證困難,無法主張加班費。"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說,相對于大量的企業及違法行爲,勞動保障監察的力量比較薄弱,當違法成本很低甚至無成本時,違法行爲就會更加普遍。
不願加班又不敢不能拒絕
軟性的強制加班大量存在
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很多網友 " 義憤填膺 ",原因之一在于存在 " 強制加班 "。之前,一些互聯網企業出現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現象,但超長加班并不一定爲強制加班,可能是經協商同意的,而強制加班員工是被動的,且往往是超長加班。
" 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協商一緻,對于企業的加班要求,勞動者可以拒絕。因此,在規範層面不應存在‘強制加班’的說法。" 範圍告訴記者,但在實踐層面,由于企業是相對強勢方,且目前勞動就業壓力較大,所以很多加班協商流于形式,結果對勞動者形成軟性的強制加班,即不願意加班但是又不敢或者不能拒絕。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沈建峰直言,相比于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強制加班更惡劣,且前者比較容易舉證,強制加班涉嫌兩方面違法: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加班要通過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強制加班對加班費的支付、加班時長的計算更爲模糊,相對來說也更難計算。
多位勞動者告訴記者,在工作中經常 " 被自願 " 加班,比如企業領導要求 " 自願報名 "、管理者利用員工找工作不易的心理,以 " 被自願 " 的方式形成從衆效應,讓很多人敢怒不敢言。一些企業還通過 " 加班文化 " 給員工 " 打雞血 ",灌輸 " 加班光榮不加班可恥 " 觀念,把加班作爲指标列入績效考核。身邊出現過拒絕加班而被告知不用來上班了的情況。
對此,受訪專家指出," 被自願 " 已經成爲目前加班的普遍狀況。" 這反映了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不平等狀态。目前就業形勢整體壓力較大,用人單位享有較大的話語權,而外部的行政執法和内部的工會組織監督又相對較弱。" 範圍說。
孫鵬接觸過不少 " 受委屈 " 的勞動者,他對此深有同感:" 目前,很多行業的勞動力供大于求,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依賴通過穩定的工作獲取報酬。所以,對于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用工行爲,在自身競争力不是很強的情況下,勞動者甯願忍受,也不願與單位撕破臉。"
" 無效加班 " 成爲一大槽點
員工用 " 摸魚 " 來表達反對
在 " 清明節強制加班,員工怒怼領導 " 一事中," 無效加班 " 成爲網友們的一大槽點,類似 " 明明一天就能搞定的工作非要拖 4 天 " 讓大家感到極爲反感。
" 很多人并不抗拒尊重勞動法合理補償基礎上的加班,但那種純消耗、無意義還違法的加班,顯然是大家無法接受的。" 範圍說。
受訪的勞動者之一劉甜 ( 化名 ) 在北京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上班,朝九晚五于她而言已經成爲遙不可及的夢。因爲即便幹完了手頭工作,也總會 " 人爲 " 拖延而不能按時下班。
" 公司規定早上 9 點打卡到崗,下午 6 點半打卡下班,但部門形成了一種奇怪的氛圍,領導不走,我們就不能走,似乎爲了讓領導看到我們艱苦奮鬥的樣子,坐都要坐到晚上 9 點。" 劉甜苦笑道,無奈之下,大家刷手機消磨時間。
存在這種 " 加班文化 " 的企業并非個例。網絡上有人将此現象總結成一個詞語—— " 摸魚式加班 "。意思是企業、部門領導沒有下班,員工也不能提前離開,坐班不做事、唯時長論。
多位受訪勞動者向記者表達了對被迫無效加班的無奈:走形式、擺陣勢、做樣子、表演式的加班讓人心累。
也有受訪勞動者直言,公司的形式主義加班已經讓其心生去意。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張麗雲認爲,在 " 領導不走,你也不能走 " 的不成文規矩涵化之下,企業底層員工戰戰兢兢,而部分領導也以公司加班盛行爲榮,直接将加班與工作态度、對公司忠誠度挂鈎,認爲不能加班的員工不是好員工,反向壓迫員工必須加班。
" 形式主義加班的存在與企業管理制度和文化有關,即一些企業缺乏科學管理,對正常工作時間缺乏科學的安排和監督,導緻在正常工作時間内無法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或采取單純形式主義的管理方式,讓員工隻能采取消極的方式‘摸魚’來表達反對。" 張麗雲說。
" 目前這種形式主義加班現象比較普遍,也是職場超長時間加班的另外一種呈現形式,而員工‘摸魚’是對形式主義加班的無奈或者被迫的反饋。" 範圍說。
他提出,一些企業對于加班外在的法律壓力、内在的經濟壓力等相對較弱,即這種不科學、不規範的加班安排沒有讓企業感受到違法處罰的壓力、加班工資支付經濟成本增加的壓力,且企業内部對領導的審計、監督沒有落實,不必考慮工作效率問題。
建議建立舉報人保護機制
嚴格執法保障勞動者權益
實際上,近年來有關部門對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爲的整治力度一直在不斷加大。
去年 3 月以來,北京、山東、安徽、河南、廣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多地人社部門宣布,集中開展爲期兩個月左右的超時加班排查整治工作,釋放的就是糾偏畸形 " 加班文化 "、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鮮明信号。
孫鵬說,2021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社會公開發布《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則案例明确,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相關公司規章制度應認定爲無效," 可以說,各部門正在通過各種方式避免勞資關系出現所謂的‘加班文化’,決不提倡公司的發展建立在犧牲員工身體健康的基礎上 "。
有網友稱,許多職場規則的制定者、職場文化的譜寫者理應對鏡自照,對于超長或無效加班之類的職場陋習加以糾正。受訪專家認爲,根治病态的 " 加班文化 ",遏制職場中的形式主義風氣,需多方協同發力。
範圍建議,在理念層面,尊重和關注勞動者的尊嚴和價值,人既承擔生産職責也承擔着社會職責,需要在工作與生活之間取得平衡。社會需要形成共識,即嚴重的超長時間加班對勞動者、企業、市場以及社會都存在弊端。應通過勞動監察和工會建設,強化對勞動關系在勞動時間方面的管制,确保合理合法的工作時間得以貫徹落實。
" 一方面,需要有嚴格的勞動監察機制,以嚴格的行政執法來保障勞動基準的落實,對于超過法定标準加班的,應該給予單位相應的行政處罰;另一方面,要強化工會的力量,工會是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的重要主體,能夠通過團體的力量,促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衡。" 範圍分析說。
" 目前因爲超時加班被處罰的企業,與實際的違法企業數量相比,比例應該非常低。這也反映出勞動監察機制存在一些問題,如監察力量和手段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等,亟待優化。" 範圍說,相關問題的發現主要來自三個方面,即勞動者舉報、工會等組織的監督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主動執法發現,因此,應通過提高工會的建會率等,發揮内部監督作用,完善勞動監察機制,強化對用人單位遵守工時的監督。
張麗雲告訴記者,工會組織可以對企業存在的不合理勞動進行制約,積極同公司領導溝通、商榷。但一般情況下,隻有員工找到工會組織時,工會才會啓動協商機制跟領導層溝通,這種溝通并非敵對的,而是以内部民主協商的形式進行。企業一般會重視工會的意見并及時解決問題。建議員工在遇到強制性、不合理的勞動安排時,積極向工會組織尋求幫助。
采訪中,不少勞動者提出,加班并非自願,但不敢去維權,選擇 " 能忍則忍 ",除了覺得程序複雜、費時費力外,還擔心賠了夫人又折兵——撕破臉皮丢了工作還拿不到賠償。
如何破解這樣的局面?
範圍建議,建立舉報人保護機制,嚴厲懲處超時加班以及對超時加班舉報者的打擊報複;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優化投訴舉報的方式方法;發揮工會的作用,由工會代替勞動者來督促用人單位。
" 勞動者維權不夠積極、維權困難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我國的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比如對加班費争議的時效,隻要勞動者不離職就不會起算,以此來緩解勞動者在職期間主張加班費核算的問題。" 沈建峰說。
對于加班時長嚴重超時、勞動者舉證困難的問題,沈建峰認爲,在數字時代,微信截圖、電話錄音、信件往來、短信聊天等形式都可以證明用工企業存在強制加班的行爲。勞動者也可以直接給勞動監察部門打電話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一旦介入調查,會比較容易确認企業是否存在強制加班的情況。
對于員工如何确定企業加班涉及違法的問題,沈建峰說,正常工作時間是每天 8 小時,按照現行法規定經員工同意可以加班 1 小時,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但最長不超過 3 小時。每個月不能超過 36 小時,這既包括每天延長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周末的加班," 這是一個比較清晰的計算問題,隻要加班時間超出現行法律規定,就相對容易舉證 "。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麗 實習生 胡淼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