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2 月 6 日訊,證監會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90 後牛散朱澤宇一口氣操縱 23 隻股票,經估算,單隻股票平均盈利不足 40 萬,仍被罰沒近 3500 萬元。
經證監會查明,朱澤宇共控制使用 " 郭某平 " 等 48 個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這些賬戶的相關交易由朱澤宇決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協助下單。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10 月 27 日期間,朱澤宇先後操縱" 通潤裝備 "" 達意隆 "" 綠康生化 "" 泰嘉股份 "" 數源科技 "" 國光股份 "" 美芝股份 "" 威星智能 "" 億利達 "" 廣聚能源 "" 中百集團 "" 廣百股份 "" 嶺南控股 "" 賽象科技 "" 新築股份 "" 深華發 A"" 張家界 "" 準油股份 "" 甘咨詢 "" 賽隆藥業 "" 棒傑股份 "" 徐家彙 "" 鄭中設計 "共 23 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經測算,違法所得爲 8,193,397.17 元。
證監會認爲,朱澤宇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朱澤宇曾提出多項申辯意見,稱其并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爲,請求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經複核,證監會認爲,朱澤宇的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認定朱澤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朱澤宇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并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爲,足以扭曲證券市場價量形成機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因此,證監會綜合認定朱澤宇交易涉案股票行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
第二,朱澤宇單隻股票的操縱具有連續交易建倉、拉擡、出貨的操縱全過程特征,屬于禁止的交易行爲。
第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朱澤宇借入他人證券賬戶,由朱澤宇實際承擔股票交易決策進行操縱的事實,朱澤宇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由他人主導操縱的情況。
第四,對違法所得計算并無不當。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形。證監會已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爲期間、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配合調查及認錯态度等主客觀情況,量罰适當。
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超過 100 萬元的行爲,沒收其違法所得 5,587,094.38 元,并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
二、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不足 100 萬元或虧損的行爲,沒收其違法所得 2,606,302.79 元,并處以 1,000,000 元的罰款,共計 21,000,000 元。
綜上,證監會合計沒收朱澤宇違法所得 8,193,397.17 元,并處以 26,587,094.38 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