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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夏能源網
十年前,煤炭大省山西,官場曾驚現塌方式腐敗。直至十年後的今天,曾經那些因煤而起的一宗宗腐敗窩案,竟還餘波未了。
2023 年 10 月底,曾在司法界引發巨大争議的山西 " 百億煤礦争奪案 ",出現了重大轉折。最高人民法院 "(2023)民再 180 号 " 民事判決書顯示,張文揚與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陽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陽城煤運 ")股權糾紛一案,張文揚索回股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與該案有關的兩份判決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2)經商終字第 29 号民事判決 " 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并商初字第 66 号民事判決 " 被撤銷。
張文揚系山西前首富、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之子。
2005 年、2007 年,張新明及其關聯方爲籌措資金,将手中金海煤礦的股份先後轉讓給陽城煤運和另一煤炭富豪呂中樓控制的沁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 沁和投資 ")。
2009 年起煤價大漲,金海煤礦市價飙升至百億元,張新明反悔,向陽城煤運、沁和投資及呂中樓提起五起訴訟,稱股權轉讓價過低,存在違約情形,請求返還股權。該案前後十餘年曆經過多次訴訟,從山西中級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曾做出過有利于張新明的判決,支持其退股訴求。
2014 年 8 月,張新明因山西官場腐敗案被帶走,未及刑滿就被釋放,但從此消失于公衆視野。2015 年 7 月,與此案有密切關聯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落馬,張新明行賄 3000 萬元買通奚曉明的事實被曝光,外界一片嘩然。
在張新明被釋放并 " 隐身 " 九年後,2023 年年初,最高法院啓動了張新明系列案件的再審工作。張新明當初 " 完勝 " 的 5 起訴訟出現驚人逆轉,當初存在嚴重問題的判決得以撥亂反正。
張案十年雲泥,着實讓人驚詫。循着隐身張案背後的那一條條草蛇灰線," 百億煤礦争奪案 " 勾勒出的官場腐敗和權貴資本圖景也隐約可見起來。
張新明發迹簡史
" 百億煤礦争奪案 " 主人公張新明,是從一個農民走向山西第一煤老闆的。
窯洞裏出生的張新明,早年在家鄉下煤窯、拉平車。上世紀 80 年代中期,他從中鐵十二局手裏買下了一輛報廢卡車,爲古交水泥廠拉石頭,這是其進入運輸業的第一步。
剛一出道,張新明就知道 " 背靠大樹 " 的重要性。上世紀 80 年代末,張新明借用中國煤炭博物館勞動服務公司的手續,在太原北郊向陽店鐵路專用線發煤,從而賺到了人生 " 第一桶金 "。
發運煤炭嘗到甜頭後,張新明的婚姻也發生了變化,他和發妻王豔離婚,迎娶了第二任妻子李豔清。别看後者隻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小護士,但她可是太原鐵路局運輸處主管的 " 千金 "。
彼時的中國,公路、鐵路運力短缺,掌握車皮的鐵路貨運部門的極端重要性,不言而喻。顯然,張新明這門婚事透露着處心經營的痕迹。搭上李豔清父親這條線,張新明的煤炭發運業務從此如虎添翼。
然而,張新明有着更大的野心。他又瞄上了軍方的路子。
1992 年,張新明通過關系,挂靠到中國武警部隊(廊坊)學院,成立了武警學院山西經營總公司,後又挂靠武警黃金部隊和森林部隊,利用部隊提供的軍牌運煤。張還曾夢想轉成現役,但沒能成功。
山西省産權事務中心出具的《産權界定意見書》顯示,1994 年 2 月,張新明和武警黃金指揮部生産經營部簽訂了聯辦企業協議,武警部門向張新明提供 15 副軍牌,并收取車牌管理費。
在給黃金指揮部上繳了 40 萬元後,張新明改投武警内蒙古森林總隊 " 安森生産經營公司 ",後者給了張新明 58 副車牌。1995-1998 年間,張新明向後者上繳管理費 290 萬元。2000 年元月,後者又分得 80 萬元和兩輛車。
傍上軍隊的張新明很快就第二次婚變。1998 年,妻子李豔清懷疑張新明和公司女出納倪燕萍有染,花錢買兇攜刀刺傷倪燕萍。李豔清雇兇一案,經過太原中院、山西省高院兩級審理,最後一名兇手被判死刑,另一名兇手和李豔清被判無期。
由于認定張新明在案件審理上做了手腳,李豔清和兩位雇兇均表示不服判決,其家屬全部開始上訪,控告張新明、杏花嶺區公安局長邵建偉以及法官,但張始終屹立不倒。其後,張新明又迎娶了倪燕萍。更顯詭異的是,李豔清坐牢沒多久就出了獄,三個人和好。
此後,從 2003 年開始,中國煤炭價格節節攀升,煤炭行業崛起,陸續在晉陝蒙地區造就了無數富到流油的超級富豪。
此前一路結交權貴的張新明,也于 2003 年開始,發起了一系列煤礦争奪。張新明家族被指涉嫌在古交大規模私挖濫采,并頻頻通過操縱司法,設局對其他礦主進行 " 趁火打劫 "。
縱觀張新明的發迹史,起初,他不過是一名貧困山區的年輕農民。從山西農村起步後,張新明轉戰鐵路、軍界、礦業,在太原、山西乃至北京官場、商界呼風喚雨,财富增至百億之巨,這樣的暴力發家史背後必然隐藏着諸多黑色勾當。
百億礦産争奪案
" 山西第一煤老闆 " 張新明(圖源:網絡)
2004 年,張新明拿到金海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并成立了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金海能源)。當時,山西煤炭采礦權正由行政劃撥向有償使用轉型。金海煤礦需要繳納的礦産資源費共 2.24 億元(0.55 元 / 噸),分 6 年繳清。2004 年 5 月,金海能源繳納了首期 3738.49 萬元。
股權方面,張新明及其關聯人持股 60%,北京鑫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鑫業)持股 40%。其中,張新明持股 17%,其子張文揚持股 40%,張新明的司機馮小林持股 2%,山西省委前領導之子王向東持股 1%。張文揚和馮小林二人均是爲張新明代持股份。
北京鑫業原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爲神秘晉商闫琦。據《财經》雜志報道,闫琦原爲山西省物資廳子弟,後創辦山西雲長房地産公司,并在海南三亞創辦了房地産公司、旅遊公司。
2005 年 12 月,因需要一筆錢開發海南半山半島 1500 畝地的地産項目,張新明找到陽城煤運并最終談成股權出讓合作,張文揚、北京鑫業分别出讓 13%、15% 股權,陽城煤運支付 840 萬元股權轉讓金。
此外,陽城煤運爲北京鑫業和金業集團(張新明任董事長)旗下洗煤廠各提供 2.8 億元貸款。獲得金海煤礦 28% 股權後,陽城煤運又繳納了 7476 萬元資源價款,金海能源的采礦權得以延續。
2007 年 9 月,金海能源再次引資入股。金海能源 6 名股東與呂中樓的沁和投資簽訂協議,張新明、張文揚、馮小林、北京鑫業分别将 17%、27%、2% 以及 15% 的股權,轉讓給沁和投資。後者支付股權轉讓金 1830 萬元。
同時,沁和投資向北京鑫業提供 3.75 億元 5 年期無息借款。而北京鑫業将股權轉讓給沁和投資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将北京鑫業 15% 股權的轉讓款由 450 萬元變更爲 2 億元,此前約定的 3.75 億元的借款失效。
2009 年,王向東持有的 1% 的股權也以 30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沁和投資。至此,金海能源股東變爲沁和投資、陽城煤運和北京鑫業,三方各持股 62%、28%、10%。
一系列股權交易完成後的 2009 年,煤價開始大漲,金海煤礦價值飙升至百億元之巨。此時的張新明反悔了,找到呂中樓想要要回出讓的股權,遭到後者嚴詞拒絕。2010 年 3 月,張新明及其關聯人、北京鑫業先後對沁和能源和陽城煤運提起一連串訴訟,認爲原轉讓價格過低,要求歸還股權。
2011 年 3 月,山西省高院一審給出了讓人瞠目結舌的判決:張新明勝訴,判令沁和投資将金海能源 46% 股權返還張新明一方,理由是 "1% 股權 30 萬元的轉讓價格過低 "。沁和資本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最高法亦認爲,沁和投資從張新明處受讓的 46% 的股權市場價值應超過 6 億元,沁和投資支付的款項 " 明顯低于涉案股權的市場價值 "。并于 2012 年 9 月作出判決,案号爲 "(2011)民二終字第 76 号 "("76 号判決 "),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
"76 号判決 " 在社會上和法學界引發了巨大争議。2013 年 1 月,法學家江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梁慧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等三十餘名民商法學者在京舉行研讨會。
梁慧星直言,如果煤價不漲,也就沒有了這個案子。他認爲," 最高法院依據公平原則,作出判決,這是錯誤的。" 既然雙方當事人都是商人,那麽雙方約定的就是公平的,隻要不違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法院就沒有權力幹預。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譚啓平認爲:" 這個判決是我幾十年來看到的最荒唐的判決。""76 号判決 " 開了一個壞的先例,以後所有人都可以比照最高法院判決以幾年前轉讓價格低爲由,要求解除合同,這樣整個經濟就亂了、社會就亂了。
政商勾連浮出水面
最高法做出 "76 号判決 " 後,沁和投資于 2013 年 3 月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但是案件由此沉寂下來。與此關聯的其他 4 起股權糾紛案的二審也告暫停。
案件擱置的一個背景是,山西官場掀起反腐風暴,與張案相關的人士變故頻出。張新明本人也于 2014 年 8 月在太原被帶走。
張新明被帶走後,山西官場仍地震不斷,山西晉能集團(原山西煤銷集團)董事長劉建中、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長尹喜平、大同市委書記豐立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李建功、山西省煤炭廳廳長吳永平相繼被帶走。
上述落馬官員的分管領域,均與張新明的金業集團交集甚深。但其落馬是否與張新明案有内在邏輯聯系,尚無法判定。
2015 年 7 月,在張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最終被控收受 1.14 億元巨額财物賄賂。
奚曉明的起訴判決書證實,張新明确爲此案尋求過奚曉明的幫助,居間穿針引線的是一名叫王酉的律師。恰好王酉也是山西人,與奚曉明之子奚嘉誠相熟。此案到了最高法,王酉找到張新明,主動提出幫忙。
另據《财新》報道,張新明通過王酉向奚曉明行賄 3000 萬元,其中 1800 萬元給了奚曉明之子奚嘉誠,餘下 1200 萬元歸奚曉明所有。諷刺的是,奚曉明還将此案列入其編著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 公司與金融》中。
強力反腐之下,張案沉寂十年後金海能源股權系列訴訟終于在 2023 年初得以重啓。
此前,在股權争奪中陽城煤運已經分别在一審和二審中敗訴。其中,張文楊案之前已經由太原中院和山西省高院兩次審理,張文揚均勝訴。但此案經最高法院再審,推翻了山西省高院的判決,對于陽城煤運獲得的金海能源股份,最高法院認爲 " 合同約定是雙方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做出的商業判斷,并非不公平、不合理 ",認定原股權交易有效。
2023 年 9 月 7 日,最高法院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張文揚返還股權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法學界贊其 " 導向很好 ",這個判決顯示了司法不主動幹預平等産權主體之間的公平交易。
正可謂司法公正 " 或許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 ",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被送至山西省高院 12 天後,與張文楊案頗爲相似的北京鑫業案,山西省高院二審亦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北京鑫業返還股權的請求。
早在張新明 2014 年被帶走後,《财經》雜志曾報道了張新明很多 " 黑金往事 ":張新明被指涉黑;審計署正在核查張新明如何獲得了大甯金海煤田的采礦權;中紀委正在凍結張新明的流動資産;有關部門正在調查 2007 年的一起古交市黑礦事故,其礦主疑似張新明兄弟。
随着張案撥亂反正,張新明曾經在山西的那些 " 黑金往事 ",張新明案在山西官場牽涉到的、一直沒有後續消息的那些官員,或許也将迎來最終的清查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