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親手将親生兒女從 15 樓扔下墜亡,一審被判處死刑的張波給前妻陳美霖連寫三封信表達忏悔之意,同時在信中表示自己願意用一套按揭房對陳美霖進行補償,請求原諒。陳美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事情發生這麼久了才來忏悔,早前的時候難道就沒忏悔麼?應該二審開庭在即,他們是想保命或其他目的。" 那麼,得到 " 諒解 " 就可以 " 保命 " 麼?2 月 14 日,現代快報記者采訪了律師來解答這個問題。
案件回顧:男子殺害親生兒女一審獲死刑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葉誠塵與張波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11 月 2 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二被告人為達到結婚目的,多次共謀策劃将張波女兒(當時由生母撫養)接到張波家中,以便讓張波同時将兩個小孩殺死,葉誠塵多次催促、逼迫張波作案,并給張波限定作案期限。二被告人亦供認共謀殺害二被害人的事實。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張波、葉誠塵共同殺害二被害人的事實。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上午,重慶市五中院一審宣判時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突破了人倫底線、道德底線、法律底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兩人作案動機特别卑劣,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手段特别殘忍,犯罪情節特别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對此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和挑戰人倫底線的犯罪,依法均應嚴懲。一審判決張波、葉誠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兩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張波、葉誠塵均向重慶市高院提出上訴。
律師:量刑需要綜合衡量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副主任董玉泉律師表示,如何處理民事賠償(家屬諒解)與量刑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刑事審判中一個重要而敏感的問題,尤其是死刑案件中面臨能否 " 保命 " 時,總會産生不小的争議,讓人質疑有錢就可以 " 買命 "。
董玉泉律師表示,被告人認罪、悔罪,并積極通過物質賠償,彌補犯罪對被害人家屬的傷害,而被害人的家屬作為犯罪後果的直接承受者,對犯罪行為有着切膚之痛,其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社會影響的減弱。同時,這種諒解是以被告人積極賠償、認罪、悔罪為前提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被害方諒解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但是,量刑是一個綜合衡量的過程,各種量刑情節,包括從重、從輕的情節,法定、酌定的情節都需要權衡。其中,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是決定被告人刑罰的最基本因素,片面誇大積極賠償或諒解等罪後情節的作用,忽視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都是不正确的。所以,死刑案件中作決定被告人最終刑罰時,除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外,還要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進行綜合評判。
董玉泉律師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張波夥同他人預謀并積極實施殺害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幼童)的行為,殺人動機卑劣、殺人對象特殊、手段特别殘忍、後果特别嚴重(兩名幼童死亡),應當依法嚴懲。這麼看來,被告人即使取得被害方諒解,恐怕也很難達到 " 保命 " 的目的。對一些惡劣的犯罪分子,如果僅因被告人家庭有錢賠償就可以從輕處罰,實質上意味着有錢可以 " 買命 ",如此不但會嚴重破壞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而且會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所以對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否核準死刑,還是應當綜合考慮案發起因、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和情節、被告人認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家屬的态度等多種因素作出罪責刑相适應的判決,以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