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栾藝偉 夏冬 記者 毛曉華)男子顔某殺人後自殺身亡,留下一套房産,登記在他本人和父母、妻子四人名下。他的遺産,也就是房産的 25%,理應由他的家人繼承,包括父母、妻子和兒子四人。但被害人親屬要求遺産繼承人對喪葬費等各項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顔某的四名家人都表示放棄繼承遺産,認爲這樣就不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了。近日,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現代快報記者獲悉,2020 年 9 月,顔某殺害一人後自殺身亡,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銷了案件。顔某留下的遺産系登記在其和父母、妻子四人名下的房屋一套,顔某對該房屋享有 25% 的份額,去世後由其父母、妻子和兒子四人繼承。2020 年 12 月,受害人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顔某的四名繼承人在繼承顔某遺産範圍内,對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顔某的這四名家人都表示,已書面放棄繼承顔某遺産,即房産的 25%,因此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他們還是要繼續住在這個房子裏,因爲房子的 75% 是屬于他們的。
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但在本案中,顔某的遺産系與其父母、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且由父母、妻子和兒子實際占有、使用、控制,四被告作爲顔某遺産不可分割的權利人,即便放棄繼承,也應當認定爲顔某遺産的實際管理人,同時也是受益人,負有以所管理的顔某遺産的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法院認爲,由于顔某死亡,公安機關撤銷了案件。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應适用民事侵權相關法律,被告主張适用刑事附帶民事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确認,并綜合計算原告因葛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爲 121 萬餘元。
最終,靖江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四被告在管理顔某遺産實際價值範圍内,清償原告 121 萬餘元。
由于顔某已去世,法院對該 100 多平米房屋進行了公開拍賣,因有優先購買權,顔某的這四名家人最終花 100 多萬拍下了這套住宅,在清還部分銀行貸款後,剩餘 25% 的份額用來清償顔某債務及原告損失,最終原告拿到近 14 萬元賠償。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