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9 月 6 日訊(記者 林堅)經過征求意見到修改,時隔 4 個月,《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正式出爐。9 月 6 日,證監會發布了《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提出了進一步的監管要求。新規将于 10 月 8 日正式實施。
這也是資本市場首個對證監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最全面、最集成的監管規定,其核心在于體現了證監部門堅持 " 刀刃向内、靶向監管 " 的原則,以及對相關問題的重視程度。
新規明确,根據中介機構核查,如存在離職人員禁止期内入股、利用原職務影響獲取投資機會等不當入股情形,發行人需清理相關持股;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需出具相關承諾。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相關問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後,出具并提交專項說明。在此基礎上,證券交易所依規正常有序推進相關企業的首發上市審核工作。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對審核注冊過程進行複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對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要求更嚴
證監會對于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已有先規約束,本次提出屬于升級版。2021 年 5 月發布的《監管規則适用指引—發行類第 2 号》中,就明确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并規定不當入股情形,存在相關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本次新規共 12 條,主要核心有三個 " 升級 "。
第一個升級體現在時長,新規拉長了離職人員的入股禁止期,尤其突出離職前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和屬于會管幹部相關離職人員的監管要求。将離職前 5 年内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或在離職前屬于會管幹部的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到 10 年;其他離職人員中處級及以上的從 3 年延長到 5 年,處級以下的從 2 年延長到 4 年。
第二個升級體現于範圍,新規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範圍。新規顯示,将中介機構核查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個升級是力度、顆粒度與程度。新規對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更高要求,中介機構對相關人員投資背景、價格公允性、資金來源、退出真實性等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見,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複核。
嚴查範圍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可以看到,新規将于一個月後推行,如何推進落地、相關主體又該如何參照踐行?新規均有明确。在中介機構核查方面,新規在核查範圍、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爲明确的監管要求。存在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機構要詳細核查以下内容,并發表明确意見:
一是相關投資背景,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是否與原職務影響相關;
二是價格公允性,與同期可比價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利益輸送的情形;
三是資金來源,是否爲自有資金,與個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爲等;
四是退出真實性,如已清退相關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資金來源,價格公允性,對價支付情況等。
若不當入股違法違紀,将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直以來,證監會從維護市場 " 三公 " 秩序、防範違法違規 " 造富 "、從嚴監管隊伍廉政建設的高度出發,堅持刀刃向内、靶向監管,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實行穿透式監管。可以看到,聚焦削減證監會離職人員在職履行公權力時形成的職務身份價值、對監管幹部離職後的 " 餘熱 " 降溫。經過幾年來從嚴把關,離職人員入股拟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
從數據端呈現來看,存在離職人員入股的新申報拟上市企業家數明顯下降;存量在審企業中,存在相關情況的企業家數和占比已非常小。目前來看,涉離職人員的企業審核周期較一般企業普遍拉長。根據近年來的報道跟蹤,證監系統離職人員不但不能帶來 " 特殊關照 ",反而會受到更嚴約束。
發行人、中介機構和相關離職人員均可對照規則要求,檢視是否存在問題并及時糾正。幾年來,一些涉離職人員入股的拟上市企業,經過中介機構核查符合規則要求,在通過審核注冊後,也陸續發行上市。總的來說,離職人員入股監管制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嚴監管、強約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支持符合規則要求的企業首發上市。
加強自身建設是證監會全面履行監管主責主業,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組織保證。記者注意到,在今年 3 月 15 日新聞發布會上,李超表示,證監會印發了《關于落實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标準全面加強證監會系統自身建設的意見》文件,這個文件突出嚴字當頭、直面問題、刀刃向内,堅持以自我革命引領自身建設,推動證監會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争向縱深發展。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的發布實施,是證監會嚴格落實 " 新國九條 " 關于 " 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 " 相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将有利于提高監管工作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穩定運行。
(财聯社記者 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