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煤炭行業上市公司旗下企業收環保罰單、兩家上市公司旗下企業對環境違法行爲公開道歉…… 2023 年 2 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 A 股綠色周報第 105 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 NGO 公衆環境研究中心(IPE),自 2020 年 9 月起,基于 31 個省市區、337 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 "A 股綠色周報 ",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 2023 年 2 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 12 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周綠鑒:多家煤炭行業上市公司登上環境風險榜
在企業管理能力、财務狀況、行業競争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爲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況(2 月第四周)
總體來看,在 2023 年 2 月第四周,生态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 12 家上市公司。其中,6 家屬于國資控制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12 家上市公司背後有多達 290.41 萬戶的股東,投資标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将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本期,便有多家煤炭行業上市公司因旗下企業收到環保罰單,登上了環境風險榜。
其中,上市公司山西焦煤(SZ000983,股價 13.16 元,市值 684.71 億元)再登環境風險榜,因其子公司山西西山煤氣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 西山煤氣化 ")近期一連收到兩筆環保罰單,被分别處以罰款 14.6 萬元及 12 萬元。
具體而言,文号爲并環罰﹝2023﹞10001 号的處罰顯示,西山煤氣化焦化廠在生産過程中,焦爐焦側、機側多處爐頭荒煤氣無組織放散,導緻大氣污染。此外,文号爲并環罰﹝2023﹞10002 号的處罰顯示,西山煤氣化焦化廠廠區内運輸道路地面積塵嚴重,存在揚塵污染現象。
自去年以來,西山煤氣化已多次受罰。山西焦煤 2022 年半年報顯示,去年上半年,西山煤氣化因環境問題被地方政府環保管理部門處以了 3 筆罰款。
在山西焦煤之外,煤炭行業上市公司中煤能源(SH601898,股價 8.91 元,市值 1181 億元)也再次登上環境風險榜,此次暴露環境風險的是公司旗下的山西華甯焦煤有限責任公司。
文号爲臨環罰字〔2023〕013002 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生态環境局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對山西華甯焦煤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爲:瓦斯抽采站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主體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由此,山西華甯焦煤有限責任公司被處罰款 17.6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不是近年來中煤能源旗下公司首次因環評手續不完善受到處罰。2022 年,中煤能源子公司中煤鄂爾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鄂能化公司 ")就曾因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被罰約 1753.64 萬元。中煤能源 2022 年半年報也提及,2022 年上半年,公司所屬重點排污單位單次處罰金額 10 萬元及以上 3 次、共 1804.4 萬元,主要是爲了确保鄂能化公司裝置負荷達到設計能力,增加了氣化爐數量,環評手續不完善受到處罰。此外,中煤能源在 2022 年半年報中表示,已于 5 月 9 日取得變更環評批複。
而在山西華甯焦煤有限責任公司之外,近期還有不少礦業公司都在環評手續方面暴露風險,并被處以過百萬元的罰款。
其中,陝煤集團神木檸條塔礦業有限公司就在今年 2 月 20 日被開出一筆金額達 359.07 萬元的環保罰單。文号爲陝 K 神木環罰〔2023〕19 号的處罰顯示,該公司環評批複文件(環審變辦字 [ 2009 ] 6 号)審批生産規模爲 1200 萬噸 / 年。陝西省煤炭生産安全監督管理局和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先後同意該礦生産能力由 1200 萬噸 / 年提升爲 1800 萬噸 / 年再至 2000 萬噸 / 年,該公司陸續擴建,2022 年 6 月份實際建成生産規模 2000 萬噸 / 年。調取陝煤集團神木檸條塔礦業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22 年生産報表發現,該公司每年實際産量均超過 1200 萬噸,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長期投入生産。經第三方公司核定,陝煤集團神木檸條塔礦業有限公司将産能由 1200 萬噸 / 年擴至 2000 萬噸 / 年投資金額 10259.07 萬元,(西開元評報字【2022】第 071 号)。由此,陝煤集團神木檸條塔礦業有限公司被處罰款 359.07 萬元。
因類似情況在近期受到處罰的還有陝西陝北礦業韓家灣煤炭有限公司。文号爲陝 K 神木環罰〔2023〕18 号的處罰顯示,該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取得《陝西省煤炭生産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陝西陝北礦業韓家灣煤炭有限公司煤礦生産能力核定結果的通知》,同意該礦生産能力核定爲 400 萬噸 / 年,陸續開展改擴建工程,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建成 400 萬噸 / 年并達産,且長期處于運行狀态,現場調取該礦 2013 年至 2022 年生産報表發現,該礦每年實際完成産量均在 297 萬噸 ~400 萬噸,規模超過原審批規模的 98%~166.67%,未重新報批環評手續。經第三方公司核定,韓家灣煤礦由 150 萬噸 / 年核增至 400 萬噸 / 年,新增投資額爲 3007.97 萬元。由此,陝西陝北礦業韓家灣煤炭有限公司被罰款 105.28 萬元。
環保處罰:兩家上市公司旗下企業被罰前對環境違法行爲公開道歉
2023 年 2 月第四周,數據庫收集到 9 家關聯企業收到與生态環境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等,涉及 12 家上市公司。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深康佳 A(SZ000016,股價 4.87 元,市值 117.27 億元)旗下的江西高透基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的調查中,被發現存在建設項目的性質和采用的生産工藝發生重大變動,未按要求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爲,江西高透基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由此被罰款 43.34 萬元,處罰文号爲九環罰﹝2023﹞3 号。
不過在此處罰決定作出前,九江市生态環境局官方網站公開了江西高透基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爲公開道歉及守法承諾書》。在該份文件中,江西高透基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及了 "2022 年 11 月 1 日,九江市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勘察與調查發現,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行爲 "。對此,江西高透基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深感愧疚,并稱 " 已立即改正,并舉一反三,杜絕再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爲。"
《江西省生态環境廳适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顯示," 違法行爲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爲,向設區市以上生态環境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全省主流媒體或生态環境部門指定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标準 50% 減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 30 萬元;降低後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這一制度在該規定中被稱爲公開道歉承諾減輕制度。
近年來,多地開始實施類似上述所提的公開道歉承諾減輕制度。本期收錄到的上市公司新奧股份(SH600803,股價 18.91 元,市值 585.96 億元)旗下的新地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也因此被降低處罰。
具體而言,文号爲肇環甯罰字﹝2023﹞2 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 年 12 月 9 日,肇慶市生态環境局廣甯分局執法人員對肇慶市 S263 省道(四會 S260 路口 - 廣甯石澗)高壓天然氣管道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地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擅自開工建設。
對這一違法行爲,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及,新地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8 日向肇慶市生态環境局廣甯分局提出公開道歉從輕處罰的申請,經廣甯分局同意後,新地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西江日報》第 06 版刊登公開道歉及環境守法承諾書。
而根據《廣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 "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環境違法行爲,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态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标準的 30%~50% 降低處罰;降低後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 的規定。今年 2 月 13 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在結合新地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實際違法情形,按照肇慶市生态環境局廣甯分局行政處罰案件單位負責人集體讨論結果 " 按罰款标準的 40% 降低處罰 ",決定對新地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 21.90 萬元。
在上述公司之外,近年随着 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 A 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 2008 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試行 ) 》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确立 " 信息公開與公衆參與 ",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衆參與程序,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公衆環境研究中心 ( IPE ) 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 ( NRDC ) 編寫的《2018-2019 年度 120 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 ( PITI ) 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 " 公開爲常态、不公開爲例外 " 逐漸成爲政府和社會公衆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項目環境數據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系蔚藍地圖。
(實習生付金慧、上官新昕、張藝蕾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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