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要來了
月工資支付日在 1 日到 6 日的小夥伴
注意啦!注意啦!
10 月份工資可以提前發!
工資支付有規定
這個規定非新規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今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不少單位會在
每個月的 5 日前發工資
這就意味着國慶假期
有不少單位 9 月底
就會發放 10 月份的工資!
國慶這 4 天加班,3 倍工資
雖然國慶、中秋 " 雙節合璧 "
然而加班費和調休
并不會因爲雙節重疊而翻倍
" 小長假 " 加班費怎麽算?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 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 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 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情況如下
9 月 29 日爲中秋節,10 月 1 日至 10 月 3 日爲國慶節法定節假日,按 300% 算加班工資。
9 月 30 日、10 月 4、5、6 日是調休,加班且無補假的,按 200% 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費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沖抵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
因此,安排職工加班
必須依法安排補休
或支付加班工資
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币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币支付。
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損失的補償,屬于法定工資報酬的一種,是法律明确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币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