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省檢察院的抗訴下,一宗買兇故意傷害案真正的幕後主謀被查獲,同時查出的還有相關企業及人員涉及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隐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多宗罪行。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近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對該案主犯仟某等多名被告人作出終審裁定。
雇兇傷人釀成命案
2016 年 12 月 7 日,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某村的公路上停着一輛裝滿紅磚的拖拉機,一名中年男子倒在駕駛室内,已經停止了呼吸。經法醫鑒定,該男子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右腳跟腱被利器割斷。公安機關随即立案偵查。
一周後,阿龍、屋仔、阿彬(均爲化名)到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據供述,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阿龍接到老鄉阿彬的電話,說有個活兒。7 日上午,阿龍和屋仔跟随一名光頭男子和一名戴金項鏈的男子來到某磚廠附近等候。
當天下午,被害人王某駕駛拖拉機途經此處,阿龍和屋仔馬上駕駛摩托車追上王某。在拉扯中,阿龍先是揮刀刺中了王某的大腿,待王某失去反抗能力,又割斷了王某的腳筋,兩人随後逃離現場。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得知,該案中的光頭男子是一家石場的保安副隊長老巫,戴金項鏈的男子是石場保安隊長阿周(化名),事後二人給了阿彬 4 萬元後逃匿。
案件審理期間,阿彬的家屬替所有涉案人員賠償了被害人家屬 138 萬元。
2017 年 11 月 30 日,經茂名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阿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屋仔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阿彬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三人提出的上訴被駁回。次年,老巫歸案,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判處老巫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 1 萬元。
在逃犯投案暴露更多疑點
雖然阿龍、老巫等人已經被判處相應刑罰,但阿周依然未到案。2018 年 10 月 25 日,逃匿近兩年的阿周突然投案,承認自己是案件主謀,因被害人王某欠其 2 萬元賭債,其心生怨恨,所以找人教訓他。在筆錄裏,公安民警記錄阿周爲自首。
2019 年 5 月,茂名市檢察院以阿周涉嫌故意傷害罪向該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定阿周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自首,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 我們認爲阿周的供述避重就輕,不應成立自首,法院的量刑過輕。" 茂名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表示。2020 年 8 月 6 日,茂名市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随後将該案移送廣東省檢察院閱卷審查。
收到案件後,廣東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對案件材料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審查,憑借多年辦理涉黑惡犯罪的經驗,承辦檢察官認爲該案并不像表面上看上去的那麽簡單。
随着審查的深入,案件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露出來:阿周爲了 2 萬元賭債,卻花 4 萬元買兇傷害王某,訴訟期間還聘請了兩名在業界頗具知名度的律師爲自己辯護;阿彬的家屬主動掏腰包爲包括阿周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員向王某家屬賠償了 138 萬元,他們之間到底是什麽關系?一個保安隊長爲何能讓他人爲自己的犯罪行爲買單?此外,根據供述,被害人疑似得罪了一個 " 老闆 ",這個 " 老闆 " 又是誰?
補充偵查揪出主犯
爲了找出真相,承辦檢察官認爲有必要對案件展開進一步補充偵查。爲避免打草驚蛇,廣東省檢察院決定先以法院認定阿周自首有誤、量刑畸輕爲由支持抗訴。與此同時,兩級檢察院采取一系列偵查手段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在案件提審、訊問環節對在案人員進行充分釋法說理。
經審查,該案的幕後真兇逐漸浮出水面。" 該案的真正主謀是石場老闆仟某,除了經營石場外,他還是當地某礦産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 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
原來,王某不滿石場石材價格上漲,與仟某發生争吵,揚言要組織村民重修前往石場的必經之路,此舉會嚴重影響石場的日常經營。仟某對王某懷恨在心,指使阿周找人割斷王某的腳筋,并讓石場保安李某把王某的體貌特征告訴阿周,阿周則通過保安副隊長老巫找來阿彬,聯系阿龍、屋仔作案。
仟某本來隻想教訓一下王某,沒想到釀成了命案。爲了息事甯人,案發第二日,仟某讓阿周把 4 萬元轉交給阿彬,作爲中介費和阿龍、屋仔的酬勞。此外,仟某還委托阿彬的家屬向被害人家屬賠償 138 萬元。阿周爲了逃避偵查,先後到仟某承包的橡膠林場、水庫等地藏匿,并收受了仟某給的 100 萬元 " 封口費 "。
爲了逃避法律責任,仟某指使阿周自首并攬下全部罪責,承諾給阿周 200 萬元并幫助其找關系從輕處理。阿周不情願,仟某便向公安機關提供了阿周的藏匿線索,還找人爲阿周制造假的自首證據材料。
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根據自行補充偵查獲取的線索,廣東省檢察院認爲,仟某已涉嫌故意傷害,相關人員制造假的自首證據材料涉嫌職務犯罪,遂要求公安機關深挖徹查是否存在黑惡犯罪,同時将職務犯罪線索同步交給茂名市檢察院進一步查辦。2023 年 8 月,兩名相關人員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針對阿周故意傷害抗訴案發現的新證據,廣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發函,建議将該案發回重審。2023 年 12 月,茂名市中級法院重審後作出判決,判處阿周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移交的線索進一步審查發現,仟某經營的礦産公司存在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和隐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的行爲,仟某的弟弟仟某某有妨害作證行爲,遂對礦産公司、仟某、仟某某等另行立案。
同年 12 月 26 日,茂名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及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判處仟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 160 萬元;以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判處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13 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及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對礦産公司決定執行罰金 320 萬元,對該公司所有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仟某等不服提出上訴,2024 年 11 月,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