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員工小高
在做了變性手術後
請假休養 2 個月
但人事卻一直 " 不同意 " 其休假 …
不久後,公司突然以 " 曠工 " 爲由
要與小高解除勞動關系
小高憤而起訴
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
經精衛生中心診斷爲易性症
需進行性别重置及手術
2015 年 4 月 13 日
小高入職北京某公司
擔任技術部産品總監
最後一份勞動合同
到期日爲 2019 年 4 月 12 日
月薪爲 51259 元
2018 年 4 月 16 日
小高經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
診斷爲易性症
需要進行男轉女性别重置及手術
6 月 27 日,小高通過微信
向主管領導李某請病假
并于同日進行手術
7 月 19 日,小高出院
同日,醫院出具病情證明單
建議術後全休二月
7 月 25 日,小高通過辦公系統
提交了 2 張請假申請單
總裁辦直屬領導簽批 " 同意 "
但員工關系管理員意見爲 " 不同意 "
拒絕理由爲
" 根據病假條無法判定爲因病休假,
故請提供内容明确的假條。"
随後小高再次提交病假申請單
但員工關系管理員處
一直未顯示審批同意
9 月 6 日,公司向小高
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小高連續曠工爲由
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小高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并支付其休假期間的工資
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高的仲裁申請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裁決:公司系違法解除
法院一審認爲,本案中,小高的病情具有特殊性和私密性,故小高術前希望對病情保密,請假時僅向其直接領導口頭告知,并在提交病假材料時對隐私部分進行處理,系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行爲,不應嚴加苛責。
小高的請假行爲雖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可認爲事實上已履行了請假手續。法院認爲,公司僅以人事管理部門未通過小高的病假審核就直接認定小高未履行請假手續屬于曠工,缺乏合理性。
一審判決如下:确認公司與小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小高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9 月 6 日期間工資 6089.34 元,2018 年 9 月 7 日至 11 月 22 日工資 121939 元,共計 128028.34 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屬于違法解除,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小高訂立的勞動合同。雖然小高選擇進行性别置換手術并非突發事件,但私密性和抉擇的難以确定性,決定了小高選擇手術當天向領導口頭請假,并于事後申請線上審批的行爲符合一般人的邏輯和認知。
此外,現有證據并不能證實小高進行性别置換手術後不能适應公司的工作強度。故公司關于雙方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之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确認公司與小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小高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9 月 6 日期間工資 14537.3 元,2018 年 9 月 7 日至 11 月 22 日工資 106341.16 元,共計 120878.46 元。
二審法院:
對 " 變性人的
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保護 "
二審法院在審理程中表示:
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于我們對于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于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于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戶口登記性别項目有關問題的批複》爲變性人在戶口登記中進行性别項目變更提供了明确依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發布的《性别重置技術管理規範(2017 年版)》則爲易性症患者進行性别重置技術提供了醫療技術規範。
變性人作爲勞動者,其就業的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保障。勞動者因爲進行性别置換手術而轉變性别并獲公安機關認可後,其享有平等就業不受歧視的權利,應系其中之義。
對于此案的判決
不少網友表示:好暖
來源:申工社、勞動法庫、中國裁判文書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