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1 月 6 日消息,高高興興去提了新車,下午就出了事故,那麽保險公司能以保單 " 次日零時生效 " 拒賠嗎?近日,山東高法進行了科普。
事件:
2022 年 12 月 5 日,張某爲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 萬),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收費确認時間分别爲 2022 年 12 月 5 日 9 時 20 分及 2022 年 12 月 5 日 9 時 21 分,保險期間均爲 2022 年 12 月 6 日 0 時 0 分起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 0 時 0 分止。
當天下午,張某駕駛其車輛與孫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緻孫某受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
孫某将張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168000 元,保險公司以案涉事故并非發生在保險期間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問題。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是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投保的交強險系強制保險,應适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
本案交強險投保時間(收費确認時間)爲 2022 年 12 月 5 日 9 時 20 分,而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期間起算時間爲 2022 年 12 月 6 日 0 時 0 分,某保險公司在應當明知張某車輛已脫保的情況下拖延承保的行爲使得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部分落空,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合同訂立後不能立即得到保障。
因此,本案中交強險保險期間的約定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限制了投保人利益,不利于第三方權益的保護,應爲無效。
綜上,案涉交強險保險期間應當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規定,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 9 時 20 分起算。故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單以及投保單記載,涉案車輛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爲 2022 年 12 月 6 日 0 時 0 分起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 0 時 0 分止 , 張某在投保單中簽字認可,并在投保人聲明中确認保險人已通過書面形式向其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适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确說明。
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自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而涉案事故發生在 2022 年 12 月 5 日 16 時 50 分,并不在張某投保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内,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案涉事故責任劃分及投保情況,本次事故給孫某造成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張某予以賠償。
據此,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孫某各項損失共計 108765 元;二、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孫某各項損失共計 43635.08 元;三、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
車禍: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