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8 日消息,浙江天平公布了一起案例,探讨物業根據業主管理公約對小區違規停車進行管理是否侵權?
據了解,浙江衢州某小區,前幾年建成後,地面停車位僅有 20 餘個,遠遠滿足不了全部業主的停車需求。
2019 年,物業根據部分業主建議,制定了《小區車輛管理公約(試行)》,結果獲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贊成。
公約規定,小區地面停車位先到先得,停滿後,有車庫的業主需将車輛停入地下車庫,無車庫的業主需自行駛離小區。
對小區内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将進行文明勸阻,勸阻後仍不配合,報綜合執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門處理,類似行爲累計三次的,删除車輛的自動識别信息等。
管理公約實施後,有幾名業主在小區地面停車位已滿的情況下,堅持将車輛駛入小區并多次不文明停車。
經數次勸導無效,且明确拒絕簽署文明停車承諾書,結果被物業删除小區閘道口車輛自動識别信息,失去了車輛自由進出小區的便利。
業主以通行權受侵犯爲由向衢州市衢江區法院起訴物業公司,結果被判駁回。
衢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業主在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業主管理公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這幾位業主之所以失去進出小區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擔文明停車的義務所緻,由此導緻的不利後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