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充分考慮市場關切,認真研究評估股份減持制度,現就進一步規範相關方減持行爲,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淨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 30% 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緻行動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上市公司披露爲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同時,從嚴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總量,引導其根據市場形勢合理安排減持節奏;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股東承諾不減持股份或者延長股份鎖定期。證監會正在抓緊修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提升規則效力層級,細化相關責任條款,加大對違規減持行爲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