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文稱,某幼兒園舉辦水果拼盤比賽,要求小朋友自帶水果,且水果種類通過抽簽決定,有一位小朋友抽到了榴蓮,這讓家長很爲難,因爲榴蓮相對較貴,自家平時都舍不得吃,更别說準備多份了,活動安排的開銷讓她感到有些吃不消。這位家長直接向老師請了假,表示孩子将不參加這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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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不少網友直呼離譜,認爲幼兒園要求買的水果價格過高且份數過多,對于過高的消費支出,家長拒絕實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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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網友對于自帶食品的安全狀況表示擔憂,認爲自帶食品的質量難以保障,并且存在兒童食品過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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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網記者搜索發現,這類幼兒園活動在各地均有開展,尤其在節日到來之際,除了水果分享、點心分享,還有抽簽要求自帶火鍋食材等活動形式。例如在不久前的冬至,衆多幼兒園就推出 " 冬至火鍋宴 " 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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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家長反映,一般而言,隻要學校舉辦類似活動都會選擇積極參與,一方面可以讓孩子學會分享和感恩,增強與孩子之間的互動。另一方面,也幫助孩子融入集體活動。但是,部分家長直言,活動的體驗感并不好,被要求準備的食物加重了家庭的開支,自家孩子卻并未在活動中得到合理分配,食品安全和質量也難以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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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學前教育一線工作者告訴法治網記者,幼兒園确實會舉辦不同的主題活動,幫助孩子們培養分享合作的精神,但是對于食品分享一般十分謹慎。通常情況下,孩子入口的食物都是學校統一準備,不允許自帶食品。但是,幼兒園以及老師們的教育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參差不齊,這類活動初衷雖好,卻存在通知不到位、安排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引發了家長們的不滿情緒。她提出,幼兒園以保育、教育爲主,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基于安全性考慮,水果、食物不宜由家長帶來分享給其他幼兒,應該由園區自行準備或更改爲其他形式的分享活動。若需開展這類活動,應當事先與家長進行溝通交流,秉承杜絕浪費、相對公平合理的理念進行活動安排,與家長打好 " 配合 ",家長也應将顧慮及時與園所溝通,以免産生誤解。
" 指定食材并強制要求家長攜帶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園方舉辦此類活動,家長有權拒絕參與、抵制參與。"《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奇敏律師表示,指定自帶食物可能導緻幼兒食物過敏、食物中毒、外傷、氣管異物窒息等人身損害後果,家長和網友的擔憂和顧慮不無道理。根據民法典第 1199 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若幼兒園強制要求自帶食材入園參加活動,可能構成疏于履行教育管理的注意義務,一旦發生上述人身損害,幼兒園需要爲此承擔侵權責任并按照民法典第 1179 條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如果提供問題食材的家長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則也可能面臨侵權損害賠償。因此,爲排除安全隐患,建議幼兒園盡可能取消要求自帶食物入園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