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月 4 日,上海交通大學發布《上海交通大學關于在教育教學中使用 AI 的規範》(試行版)(以下簡稱《規範》)。《規範》旨在将高等教育教學領域的規範要求融入 "AI+ 教育教學 " 改革全生命周期,涵蓋場景分析、設計開發、應用部署、評估反饋、調整維護、管理優化等各個環節。
《規範》推出的目的是通過創新評估體系與标準,在各階段促進高效、可信、公平、普惠,有效防範技術失能、教育分化、算法歧視、隐私洩露及數據安全、信息安全威脅等風險。
《規範》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學 "AI+ 教育教學 " 改革中的 " 師 "(教師)、" 生 "(學生)、" 機 "(人工智能技術系統)、" 環 "(教育教學生态環境)各利益相關方,包括教學管理與支持人員,以及校際合作夥伴和社會資源提供者。

上海交通大學官網截圖
根據應用風險的差異,《規範》将高等教育教學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劃分爲四種類型:禁止使用、有限使用、鼓勵使用、開放使用,從而推進 "AI+ 教育教學 " 分級分類改革。
禁止使用:指存在高風險,或者師生經充分讨論一緻反對的場景或環節。禁止使用的場景應明确列入學校制定的 " 人工智能應用禁止清單 ",通過校内平台及時更新、透明公開,保障師生了解相應信息并遵守。
有限使用:指存在一定風險,需結合風險評估和師生讨論意見,在特定條件下限制使用的場景或環節。有限使用應根據以下參考指标進行動态評估:隐私影響:對師生個人信息保護的潛在威脅;學習成效影響:對教學目标和學習效果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安全合規性: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範要求。對有限使用場景,應設置具體的約束條件,并定期開展再評估。
鼓勵使用:指風險較低,或師生經讨論達成較高共識,推動積極應用的場景或環節。鼓勵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或技術需通過學校備案流程,确保其符合教育教學目标、倫理規範和技術可靠性要求。
開放使用:指趨近零風險,或師生經讨論一緻認爲适宜廣泛使用的場景或環節。開放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應具備較高的普适性和公平性,能夠廣泛惠及師生,并通過學校平台向全校推廣。此外,對于師生經充分讨論後仍存在分歧的場景或環節,可引入仲裁或複議機制。由學校人工智能教育教學改革治理委員會牽頭,結合技術評估、風險分析和教育目标對争議進行仲裁,形成最終清單。
在教師規範方面,《規範》明确,教師是 AI+ 教學設計的第一責任人,應在遵守教育教學相關規章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合規、有效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産品或服務,必要時提供人工智能測試驗證報告及備案,包括平台選擇、使用範圍及方式,并圍繞場景應用、風險事項提示、應急預案等各環節設置具體規範。對于使用未備案或存在風險的人工智能工具情況,學校可追究相關責任。
在學生規範方面,《規範》強調,學生應了解并遵守各項課程的人工智能使用規範,在課堂學習、作業反饋等環節,遵循教學計劃、知識産權等法律法規、學術誠信要求。若有違規行爲,學校将追究相關責任。學生應堅持人工智能輔助學習的價值定位,形成自适應的學習模式,自覺标注與引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必要信息。
針對産品和服務的開發者,《規範》要求,人工智能技術産品和服務的開發者應提供算法透明度評估報告,說明核心算法邏輯、數據來源及模型訓練方法,确保其可解釋性。在涉及學校相關公共數據時,使用人工智能産品或服務須經學校批準或備案。
爲了使《規範》高效、平穩落實,上海交通大學成立人工智能教育教學改革治理委員會,涵蓋 " 師 - 生 - 機 - 環 " 各領域代表,明确各方在技術評估、倫理審查、師生反饋整合等方面的職責分工。
《規範》鼓勵科技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積極參與 "AI+ 教育教學 " 改革,提供合乎治理規範要求的人工智能技術産品與服務。
高校發布 AI 使用規範并不是第一次,但多聚焦論文寫作,并未在教育教學的全生命周期層面進行規範。比如:複旦大學發布 " 六個禁止 ",對人工智能工具在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撰寫過程中的使用進行詳細規範。;天津科技大學明文規定,學校規定查重結果不得超過 30%,AIGC 檢測結果顯示的智能生成内容比例原則上不超過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