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
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
其中一個案例是
一位老人反對加裝電梯,
建好又想用,
遭到 32 戶業主集體拒絕。
11 月 11 日,話題
" 老人反對裝電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樓拒絕 "
沖上熱搜,引發熱議。
老人反對裝電梯
建好又想用,被 32 戶業主拒絕
案例中介紹,2017 年 -2018 年,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 9 層住宅樓業主商議加裝電梯,44 戶業主中有 32 戶業主同意。居住于 3 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未參與出資。
電梯投入使用後,郭某提出,希望在補交相應集資款後使用電梯,但 32 戶業主認爲,郭某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緻工程延誤了一年多的時間,因此反對其使用。
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其在按前期加裝電梯籌資方案支付 10077 元費用後,對新建電梯擁有與 32 戶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業主補交出資款後
有權使用電梯
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案涉電梯在使用屬性上系建築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郭某使用該電梯并不屬于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緻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故無須經多數業主同意。
依據公平原則,使用電梯應以交納集資款爲前提,因此法院判決郭某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後,由該住宅業主代表向郭某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
宣判後,32 戶業主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現場
最高法明确,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錯綜複雜,鄰裏之間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堅持自願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開展協商,共同營造和諧舒适的居住環境。
郭某已 80 歲高齡,确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其在加裝電梯期間提出異議屬于正常表達意見的範圍,若其他業主以此爲由拒絕高齡老人使用電梯,不符合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他業主如果認爲郭某阻礙電梯加裝的行爲給其造成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拒絕郭某在補交集資款後使用電梯。
網友熱議
在此前廣州中院發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庭審中,謝某等 32 戶業主表示,除 10077 元集資款外,郭某還需額外支付 8000 元作爲電梯施工延誤的滞納金,并承擔其在本次訴訟中産生的 25000 元律師費,他們才同意郭某使用電梯。郭某則表示僅同意支付集資款。
對此,有網友認爲,老人應承擔損失。
@露西的英文名是露絲 :32 戶業主可以起訴他損害集體利益。
@CollXtion:我覺得法院應該判賠延期費,就算隻有一塊錢那也是一個态度,因爲這事就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一口氣,這個老人延誤大家一年多,這一年多的損失應該也體現在這個交的費用裏面。
@腦補維他命:如果建設電梯時,就約定了這種情況的補償條款,可能情況會好一點。比如後期加入的,集資款應當計算誤工費、利息之類的,這樣後面業主反悔要使用的時候,就應當依據約定,允許他支付補償之後再加入。
@馬延明:這個案子的确經典,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契約的變化,多數和少數之間的變換。
也有網友認爲,之前反對和現在使用都是那位老人的權利,應該多一些寬容和理解。
@搞笑視頻繪:其實這位住戶事後願意繳款乘用電梯,其他業主應該鼓勵歡迎。協商一件事很不容易,業主自治要多一些寬容理解才能步步推進。這樣不依不饒一方面于法無據,另一方面隻會激化矛盾。小區如果有業委會,應該多做些協調工作。
@阿楂倆狸兒:人家現在想用了并且也交錢了,爲啥不讓人用啊?寬容點兒。
@D_motomoto:加裝電梯也沒給這家老人賠償,老人不同意增加,最後還是增加了,已經損害到自身利益了,怎麽就不能補交集資款後進行使用?
@栗原文音 oo:我的理解是他本來不希望加裝(多數情況下,低樓層的會認爲加裝電梯影響自家采光之類的)。但畢竟反對的是極少數,裝好了以後他可能覺得,裝都裝了我也得用。法院說的邏輯上也沒錯,一碼歸一碼嘛。
@Tisanswer:之前反對和現在使用都是他們的權利。
來源:橙柿互動 · 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