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9 日
廣東深圳一男子
在公司年會上抽到
365 天帶薪休假
引網友熱議
該公司行政部的陳女士回應稱
公司已經 3 年沒有開年會了
爲緩解工作壓力
年會設置了抽獎環節
" 跟老闆商量了一下
把驚喜搞大一點 "
抽獎隻設置了一個大獎
就是全年帶薪休假
其他的獎項比較小
" 但是我們從來沒有想過
這個大獎會被人抽中 "
陳女士還透露
中獎男子 " 不是小職員
還算是個管理層 "
對于獎項能否照常兌現
陳女士表示
老闆是認可這個獎項的
後期會跟員工再商議
是休假還是折現
有網友認爲一年帶薪年假雖好
但如果真有較長空窗期
重要崗位也可能就歸别人了
建議員工折現
有網友打趣稱:
員工第二天因左腳踏進門被開除
(諷刺梗,用來諷刺那些
在公司耍小聰明的員工)
還有網友調侃:
" 第二年上班
大家:你誰啊?沒聽說過這人啊 "
年會抽中大獎屬于什麽性質?
律師:射幸合同,需要履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表示,抽獎獎品屬于單位給員工的福利。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司抽獎屬于射幸合同的一種,對于公司來說也有義務要履行。如果公司違背承諾,比如說不讓員工休假,或者員工休假就開除,那無論是從一般合同的自願、合法、誠信的原則看,還是從《勞動合同法》裏單位違法解除規則來看,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于員工來說,如果要求折現,單位也同意,其實也不失爲一種好的方案。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有員工因年會抽中大獎後公司不予兌現而對簿公堂的案例,法院多判決認爲在年會上面向本企業員工提供的抽獎獎勵,屬于企業爲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員工中獎後,企業應當按照承諾向員工給付。
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法院網此前撰文分析稱,這種抽獎獎勵是激勵勞動者積極性的一種方式,在性質上屬于用人單位爲内部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勞動者中獎并符合該獎勵設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勞動者中獎時在職、其後離職的,除該獎勵設置有勞動者離職不再享受該待遇的條件的,用人單位仍須繼續履行給付義務。
來源:大象新聞、中新經緯、話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