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法院調解了一起因戀愛期間大額經濟往來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
2023 年 12 月 19 日,21 歲的劉某與 19 歲的羅某通過某社交平台線上相識,雙方均爲在校大學生。2024 年 1 月 27 日,雙方确定戀愛關系。在相識及戀愛期間,劉某時不時給羅某購買昂貴的禮物,如 20 萬元的愛馬仕包、27500 元的 Dior 包、39800 元的高爾夫球杆等等。劉某多次向羅某大額轉賬,如 5 月 12 日轉賬 52000 元、給羅某旅遊費用 52000 元、首次見面轉賬 8888 元等等。在爲期四個多月的戀愛期間,劉某給羅某轉賬 401791 元,爲羅某代付 178145.6 元,共同旅遊等消費支付 28800 元。羅某稱自己也給劉某發過大金額紅包,如給劉某發了紅包 25000 元,給劉某看病的紅包 10000 餘元,給劉某購買了 28888 元的筆記本電腦等。
2024 年 5 月,兩人因矛盾分手。劉某認爲雙方戀愛期間,其向羅某的轉賬及爲羅某代支付的行爲,系其以與羅某締結婚姻關系爲目的的贈與。現雙方已分手,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無法實現,因贈與所附的條件無法成就,劉某遂訴請羅某返還贈與錢款 594101 元。羅某則認爲,劉某的轉賬等都是自願贈與的,要求其返還沒有依據。雙方各執一詞,矛盾逐漸升級,最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羅某返還劉某贈與款 399077 元,羅某不服上訴至吉安中院。經調解,羅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還劉某 300000 元,雙方對該調解結果十分滿意。
來源: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