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表示,在法律上斬斷逐利執法、" 遠洋捕撈 " 的利益鏈條,可以采用兩個辦法,或者說分爲 " 兩步走 "。
要遏制乃至根治 " 異地逐利執法 " 或者說 " 遠洋捕撈 " 的做法,保護好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必須在法律上斬斷 " 逐利執法 " 的利益鏈條。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征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如此表示。
所謂 " 遠洋捕撈 ",是指出于利益驅動,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财産和個人财産的做法。近年來,此類現象多有發生,較大地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安全感和發展信心。
2024 年 10 月以來,廣東省出版集團主管的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撰寫的一篇 " 廣東省情内參 " 在公衆間流傳。
該報告稱:廣東省的 " 互聯網業态公司遭受異地逐利性執法,生存難以爲繼 "," 近年來,随着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我省(即廣東,記者注)新經濟、新業态湧現,大量民營企業在移動支付、移動購物、數字健康等領域先行先試,逐漸成爲全國該行業的領軍企業。然而,這些企業也因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糾紛問題遭遇異地逐利性執法。據了解,近年來,廣州、深圳、東莞等珠三角地市已成爲異地執法的高發地。以廣州市爲例,自 2023 年以來,樸樸、壹健康、九浚等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這些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較明顯的逐利性執法動機。"
上述報告提到,廣東壹健康集團本屬廣東的 " 專精特新 " 企業,其在 2022 年就實現了 24.23 億元收入,2023 年 6 月底提交申請赴港上市。同年 10 月,河南省焦作、商丘兩市公安局以該集團企業涉嫌詐騙爲由,出動 1600 多名警力到廣州,對壹健康集團旗下公司進行 " 遠洋捕撈 "。原本公司涉案總金額隻有 60 多萬元,而河南焦作、商丘的辦案人員先後凍結該集團子公司相關賬戶 64 個。此舉導緻壹健康集團被迫撤回赴港上市的申請,并因資金問題,導緻工廠停工、生産停擺、經營難以爲繼、員工工資難以發放,集團業務陷于癱瘓,至今未能恢複正常的生産和運營。
朱征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在法律上斬斷逐利執法、" 遠洋捕撈 " 的利益鏈條,可以采用兩個辦法,或者說分爲 " 兩步走 ":
第一,在目前條件下,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轄,即将涉及異地執法的案件移送至企業所在地或被告企業家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對于異地逐利性執法案件,其中一個最嚴重的問題就是當地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導緻冤假錯案的發生。不僅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之間的監督制約功能失靈,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雙方的地位嚴重失衡,企業家的人身、财産權不可避免地受到司法掠奪的侵害。所以,應考慮在審查起訴階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轄,由企業所在地或企業家經常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相應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使偵查、起訴和審判做到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監督制約,以保證法律的正确實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了:"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适應。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檢察院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時,如認爲應當由他省的檢察院管轄,則應當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也即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法條不僅針對異地公安查辦本地企業,如本地公安查辦本地企業也涉及到逐利性執法的不當情形時,也可以根據該法條申請最高檢指定其他省份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 有關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适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異地逐利性執法案件而言,在企業所在地和企業家經常居住地審查起訴和開庭審理,既于法有據,也更加公平。
當然,如果本地企業被本地司法權力逐利執法,案件也可交由外地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法院辦理,目的也是爲了斬斷利益鏈條。
朱征夫表示,第二步,從長遠來看,通過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将刑法第 64 條規定的 " 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一律上交國庫 " 中的 " 國庫 " 明确規定或解釋爲 " 中央國庫 ",即将刑事案件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财政。
目前,辦案機關辦案裏的罰沒收入是上交到地方财政,之後地方财政根據各個單位辦案的貢獻或當地慣例,分别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還。所以,某些地方爲增加财政收入,直接向辦案機關下達罰沒收入指标,同時将罰沒收入與預算經費挂鈎,辦案機關的一部分罰沒收入,事實上具有了 " 獎勵 " 的性質。辦案機關從而會選擇經濟利益更大的案件查辦,從而催生選擇性執法和逐利性執法,尤其是異地逐利性執法。當涉及民營企業特别是有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家時,就出現 " 非罪卻定罪 "" 此罪當彼罪 "" 輕罪也重罰 " 等枉法行爲,冤錯案件屢禁不絕。
朱征夫認爲,因此要從法律法規上明确規定,各地的刑事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财政,從而徹底切斷地方财政和辦案機關與所辦案件之間的利益牽連。
朱征夫在擔任全國政協委員期間就多次提出類似的政協提案;擔任本屆全國人大代表以來,他也兩次提出代表建議,希望從罰沒所得的歸屬的角度,破解逐利執法問題。
" 當前,切實保護好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在全國範圍内,構建統一的、安全、良好的營商環境,已經刻不容緩,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将刑事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财政,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了。" 這位全國人大代表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