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2007 年任光大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2017 年 12 月卸任,至被查。
據高檢網 1 月 15 日消息,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甯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唐雙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唐雙甯(資料圖)
2023 年 7 月 15 日消息,唐雙甯被查;2024 年 1 月 6 日消息,唐雙甯被開除黨籍。
經查,唐雙甯喪失黨性原則,背棄職責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弱化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不力,違背黨的組織路線,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利用職權大肆宣傳個人書法等作品,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入境并閱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考察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旅遊,違規批準購置樓堂館所、占用單位住房;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他人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違規收受名人字畫、紀念币等禮品和禮金;貪圖享樂,接受 " 管家式 " 服務;既想當官又想出名,将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爲謀求名利的工具,大搞 " 雅腐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爲他人在貸款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财物。
唐雙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唐雙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唐雙甯出生于 1954 年 10 月,長期在金融系統工作,曆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司長、貨币金銀局局長、銀行監管一司司長等職,2003 年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2007 年任光大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2017 年 12 月卸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