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南京市民楊女士平日都是騎電動車上班,有時會捎帶上同住一個小區的同事杜女士。一天上午,她倆同乘一輛電動車被人撞倒,最終導緻杜女士十級傷殘。事發後,杜女士将肇事者和楊女士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 20 萬餘元。
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決,杜女士的各項損失,肇事者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楊女士承擔 12% 的賠償責任,杜女士自行承擔 18% 的責任。法院認爲,楊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否定其助人爲樂的精神和好意施惠的動機,而是要求其在好意施惠過程中要遵章守紀,謹慎安全。
開車載人發生事故,同事被診斷爲骨折
事情還要從 2021 年 7 月 26 日這天說起。當天上午,老丁駕駛着電動自行車在路上行駛,他在超前方同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楊女士時,兩車發生碰擦。
此時,楊女士的車上還載着同事杜女士。這起交通事故最終造成楊女士和杜女士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爲,老丁駕駛電動自行車超越前方車輛時妨礙被超越車輛正常行駛是導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楊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載人是導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認定老丁負事故主要責任,楊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杜女士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杜女士被送至醫院治療,被診斷爲:左胫骨近端骨折、左膝關節後交叉韌帶損傷待查、左側膝關節積血、左膝關節皮膚軟組織挫傷。當天,她又轉至其他醫院治療,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入院,同年 8 月 2 日出院。2022 年 1 月 11 日,醫院出具醫學證明書,建議杜女士左膝關節後十字韌帶損傷術後内固定不宜取出。
自己是好意怎麽還要擔責?
據悉,事發後,老丁爲杜女士支付了醫療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合計 3336.83 元,另外,還支付杜女士 2080 元、支付楊女士交通費 40 元。
在案件訴前調解階段,根據法院的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杜女士的傷殘等級出具鑒定意見:杜女士外傷後遺留左膝關節功能喪失 25% 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對于杜女士的起訴,楊女士覺得很委屈。她認爲,自己是基于對方的請求,出于同事的情義,也爲了上班方便才讓她搭載電動自行車,老丁車速過快産生案涉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杜女士及其親屬均明确表示不需要賠償、不追責,杜女士已放棄了權利,不應再向楊女士索賠。楊女士構成好意同乘,應當免除相應責任。
杜女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事發後,這件事對自己的傷害很大,行動很不方便。
法院:楊女士承擔 12% 的賠償責任,杜女士承擔 18% 的責任
法院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老丁駕駛電動自行車超越楊女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發生碰擦,造成杜女士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老丁負事故主要責任,楊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杜女士主張老丁、楊女士賠償相應的損失,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楊女士未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其辯稱沒有違規行爲和故意行爲的正常行駛,不構成侵權,法院不予采納。杜女士的各項損失由老丁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楊女士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楊女士辯稱事故發生後,杜女士及親屬已承諾放棄要求其賠償,但杜女士提交的錄音資料無法證明杜女士作出明确承諾放棄楊女士的賠償。退一步說,即便有些話語涉及不要楊女士承擔責任,但通話是在案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前,也是在杜女士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出具之前,此時杜女士尚不知道遭受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責任的劃分,現杜女士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杜女士主張楊女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爲,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隻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本案中,楊女士違法電動自行車搭載杜女士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杜女士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杜女士是成年人,違反上述規定搭乘楊女士的電動自行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楊女士屬于好意同乘的善意施惠行爲,杜女士是楊女士提供便利的實際受益人,根據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法院酌定減輕楊女士 60% 的賠償責任。楊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否定其助人爲樂的精神和好意施惠的動機,而是要求其在好意施惠過程中要遵章守紀,謹慎安全。綜上,杜女士的各項損失由老丁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楊女士承擔 12% 的賠償責任,杜女士自行承擔 18% 的責任。
玄武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老丁賠償 13 萬餘元,楊女士賠償 2 萬餘元。(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