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物業返還全體業主 4000 萬元并一審勝訴的上海 " 最牛業委會 ",為許多正在維權的業主走通了一條 " 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 的新路。
這個上海 " 最牛業委會 " 為何與服務長達 20 年的物業對簿公堂?20 年的費用如何追溯審計?近兩年時間的訴訟過程究竟經曆了什麼?
前 8 年無人監管
新年過後的中遠兩灣城,一切平靜如常,隻是入戶大堂多了一張紅底公告:維護業主共同利益,追索業主共有财産。
公告載明,我們合理有據地推算出上海中遠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遠物業)應予返還小區業主的資金數額,并據此提交 " 增加、變更訴論請求的申請書 "。法院合議庭經過多輪庭審,最終采納了業委會的合理訴求,判決中遠物業公司應返還全體業主共計 4000 萬元。
記者了解到,上海上世紀 90 年代大規模舊區改造後建成的中遠兩灣城,建設周期有整整 7 年,2006 年全面竣工交付,近 1.2 萬戶、約 5 萬人搬入了擁有 96 棟大樓的超級小區。
根據曆史報道,中遠兩灣城的名字來自 " 上海城市發展大事記 " 标杆性事件之一—— " 兩灣一宅 " 棚戶區改造,這個大型商品房小區的在當時有着最超前的設計理念:40% 以上的綠化覆蓋率,首層架空、疏密有度的建築布局;6 公頃中央公園、主題綠化、1.85 公裡長的蘇州河景觀岸線;九年一貫制學校 " 中遠實驗學校 ",高标準幼兒園、商業休閑街、燈光網球場、陽光遊泳池和高檔會所等等 ……
事實上,這個小區正式交付入住之後,在物業監督管理方面 " 裸奔了七八年 "。
直到 2015 年前後,第一屆業委會才正式成立。和大多數住宅小區一樣,中遠兩灣城前兩屆業委會履職期間,同樣因為小區諸多紛争 " 炒掉 " 業委會主任,導緻業委會履職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并且第三屆業委會的選舉還因種種原因未能進行。
事實上,第一屆、第二屆業委會在費用審計時都發現了問題,比如一些無需業主承擔的費用,卻被移花接木轉入了物業費之中,此外一些地面新增停車位、電梯廣告等收益賬目無法厘清。
直到 2019 年 12 月,第三屆業委會才經選舉産生,這麼多年的導緻其一直沒能妥善處理與物業的矛盾。
" 第三屆業委會成立了以後,小區業主對業委會的要求就是:選聘物業、原物業全面審計。經過全體業主授權,業委會成立了審計工作小組,對物業提出了審計方案,但物業拒絕配合,這才進入了訴訟環節。" 中遠兩灣城業委會韓主任向記者表示。
20 年舊賬怎麼查?
被告中遠物業,曾為中遠兩灣城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長達 20 年。樹大根深,查賬何其艱難。
韓主任透露了一個細節:法庭上來來回回幾個交鋒,開了幾次庭,進行不下去,法院就提出司法審計,中遠物業的代理人對司法審計一開始是同意的,過後又拒絕了審計程序。
"20 年啊,物業從地上到車庫,光電表就有幾百隻,甚至 20 年前每個月抄電表還是手工進行的,即使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要追溯到電力公司、水務公司的逐月記錄,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 我們隻能從公共收益入手,有多少地面停車位、有多少廣告費用、多少部電梯的廣告款,這個數據是死的對不對?"
然而,到了停車費用這一關,又卡住了。
小區 9 個大門的車輛進出,在車場管理系統雲端數據中應該一目了然,但信息卻消失了。
" 申請了法院調查令後發現,9 個檔案的數據真真切切被删除了。"
但業委會仍然堅持到底,發現了一份原物業告知停車數據管理方删除數據的函件,并且函件日期正是訴訟發生之後。
最終," 最牛業委會 " 用幾百、幾千元一筆筆細細碎碎的單據積累成了小山一樣高的訴訟材料,同時結合被告曆年審計報告中的矛盾點和破綻,推算出了應返還金額。
據此,業委會起訴的金額為 6200 萬元,一審判決把返還金額酌定為 4000 萬元。
4000 萬怎麼用?
" 如果法院判下來,也确認了 4000 萬元,根據業委會議事規則,這 4000 萬元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如果不進入維修資金賬戶,就進入公共收益賬戶。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公共收益也是每個季度以不低于 50% 的比例返回到普通維修資金賬戶,每家每戶都享有權益。
一審判決書顯示,該判決于今年 1 月 31 日作出。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内遞交上訴狀。
也就是說,目前該判決尚未正式生效。
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房地産部主任律師唐震東、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永生均認為:" 該案中的訴訟請求及其對應的判決項有待進一步規範。"
因為,關于公共收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表述為 " 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多少多少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某種用途 "。
本案中判決向業主委員會返還公共收益,也就意味着訴訟請求大概率是 " 請求判決被告向業主委員會返還多少多少公共收益 "。
唐震東和付永生認為,這樣的訴訟請求與判決内容與法律規定不符,給被告翻案留下了漏洞。
兩位律師展示了《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複原狀、确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于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