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新街口的地标建築,南京金陵飯店的知名度頗高。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此前注冊了相關商标,曾同意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在一定時間内有償使用相關标識。沒想到約定的時間過後,金陵飯店物業公司依舊使用相關标識。于是,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爲,并賠償經濟損失 110 萬元和一些其他開支。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
△案涉商标 法院供圖
過了約定時間,還在用相關标識
南京金陵飯店籌建于 1979 年,1983 年建成并營業至今。" 金陵 " 品牌名揚中外,其旗下使用 " 金陵 " 字号的一級法人就有近 30 家,涉及的行業有酒店、旅遊、建築、裝飾、商業、管理、廣告等多種領域。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金陵飯店集團公司爲相關商标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商标專用權,且相關商标均在續展注冊的有效期内。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與金陵飯店物業公司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金陵飯店集團公司同意金陵飯店物業公司有償使用 " 金陵飯店 " 标識,金陵飯店物業公司支付使用标識相應的費用。2019 年起,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明确向金陵飯店物業公司表示不同意其繼續使用相關标識,并函告被告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停止使用 " 金陵飯店 " 标識、字樣,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 " 金陵飯店 " 字号。
然而,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始終未予變更企業名稱,并一直在公司招牌、管轄物業宣傳欄、公司員工名牌、物業管理制度、辦公區域内使用案涉商标。
索賠 110 萬元!雙方鬧上法庭
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認爲,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的上述行爲既侵犯了金陵飯店集團公司的商标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争,于是将金陵飯店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爲并賠償經濟損失 110 萬元、合理開支 25000 元。
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則認爲,首先,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與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的經營範圍處于不同行業領域,前者主營資産經營業務,後者則主要涉及物業管理服務,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或重合,雙方之間不存在競争關系,因此不存在所謂不正當競争行爲。其次,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并非 " 擅自使用 " 涉案 " 金陵飯店 " 字号等相關标識,金陵飯店集團公司原系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的股東,是金陵飯店集團公司爲了集團旗下地産公司開發樓盤所需,主動将金陵飯店物業的名稱由原來的 " 金陵世家物業 " 更換爲 " 金陵飯店物業 ",金陵飯店物業公司使用現有字号是在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授意和特殊曆史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曆史沿革。因此,金陵飯店物業公司認爲,其使用相關标識的行爲不存在任何侵犯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權利的情形,應當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停止侵權
法院認爲,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等),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金陵飯店集團公司成立于 1983 年 2 月 21 日,經過其多年經營," 金陵飯店 " 字号在國内具有較爲廣泛的知名度,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 " 金陵飯店 " 字号,易使相關公衆誤認原、被告所提供服務具有同一來源,或者兩公司之間有特定的關聯,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的上述行爲已構成不正當競争,因此其應當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 " 金陵飯店 " 字号。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 金陵飯店 " 字号、變更企業名稱,并綜合考慮 " 金陵飯店 " 字号的知名度、" 金陵飯店 " 标識相關許可費标準、不正當競争行爲的情節及持續時間、金陵飯店物業公司主觀故意程度,對金陵飯店集團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 110 萬元及有票據證據支撐的合理開支 21000 元予以全額支持。
法官:不采納 " 曆史沿革 " 的說法
承辦法官黃茜表示,所謂不正當競争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反不正當競争法》旨在通過規制經營者的不正當競争行爲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競争秩序,因此其所調整的競争關系并不局限于同業經營者之間。對于金陵飯店物業公司提出的其與金陵飯店集團公司并非同行業經營者,不構成不正當競争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黃茜表示,盡管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确系金陵飯店集團公司作爲金陵飯店物業公司股東期間所實施的管理行爲,但在 2004 年 3 月金陵飯店集團公司轉讓股權後,随即于 2004 年 5 月就 " 金陵飯店 " 标識繼續使用問題簽訂《品牌使用協議》,此後也逐年簽訂協議就金陵飯店物業公司的品牌使用行爲加以約束。在雙方協議期滿後,金陵飯店物業公司已無權繼續使用相關 " 金陵飯店 " 标識,其繼續使用 " 金陵飯店 " 字号的行爲,也屬于擅自使用。因此對于金陵飯店物業公司提出的名稱使用存在 " 曆史沿革 " 并非擅自使用的抗辯主張,法院也不予采納。
現代快報 + 記者 鄧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