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不容易等到喜歡的歌手官宣了演唱會行程,但在搶票期間總是會遭遇一些煩心事!"
盡管各地打擊 " 黃牛 " 力度不斷加大,有不少消費者仍在大倒苦水:在二級票務平台買票時實際支付金額比票面價格高出數倍,還支付了很多莫名其妙的附加費用;還有的二級平台對提供票源的 " 商品提供方 " 諱莫如深。據上海市消保委微信公号 5 月 18 日消息,該微信團隊通過調查和研究發現,二級票務市場存在的這些現象,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帶來了一定風險。
爲規範演出票務市場,近來各地有關部門紛紛祭出新招。最近有論者主張,借鑒鐵路部門的經驗,一律實行實名制購票實名制入場,并且演出門票不得轉贈、轉售。想當年,無數倒賣火車票的 " 黃牛 ",就是在 " 強實名 " 的規則下消遁無形的。相信這個建議一旦實施,打擊效果會立竿見影。但同時需要考慮的是,公共交通與文藝演出畢竟屬于不同領域,一個事關國計民生,是百姓剛需;一個屬于文娛休閑,更具個性,也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嚴格的 " 一刀切 " 對文化市場繁榮未必是福。但二級票務平台等靈活運作模式的存在,應當在不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之下。
那麽,實際情況又怎樣呢?
先來看看門票的溢價情況:消費者反映,二級票務市場的價格動辄加價數百上千元,如某明星演唱會原價 317 元看台的門票,在有的票務平台上最高竟然要 1317 元。再看一項叫 " 拆單費 " 的附加費用,平台對此的解釋是:" 您所購買的數量,導緻賣家庫存僅剩一張,剩下的單張門票将增加銷售成本。" 按照普通理解認知,門票難道不是以 " 張 " 爲單位進行售賣的嗎?單張門票銷售需要收取附加費從何談起?國家打擊 " 黃牛 ",主要目的不就是爲了抑制票價過度上漲,從而保護消費者權益嗎?如果任由二級票務平台堂而皇之大幅溢價和随意收取附加費,而隻去打擊傳統意義上的 " 黃牛 ",作用豈不大打折扣?
打擊 " 黃牛 " 的另一重意義,在于查處非法倒票牟取利益的違法行爲。據報道,與官方授權售票平台缺票形成鮮明對比,一些二級票務平台票源顯得異常充足。調查發現,一些二級票務平台提供的門票基本都出自于所謂的 " 第三方商品提供方 "。但 " 第三方商品提供方 " 是否爲官方授權票務銷售公司呢?對此平台客服始終含糊其辭,未能正面回應。那麽,這大量門票到底從何而來,已經轉了幾回手,這才導緻溢價和附加費如此離譜?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52 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拘留,還可并處罰款。那麽,這裏的 " 第三方 " 是如何拿票和轉票的,這個問題很有必要弄清楚。若其中存在倒票的情況,就應依法予以處罰。要知道,一旦 " 黃牛 " 與有關二級票務平台人員 " 合作 ",甚至直接披上平台的新馬甲,做起倒票的老勾當,對演出票務市場秩序将造成更嚴重的破壞。
二級票務平台作爲近年來湧現出的新業态,若能健康發展,有望成爲現場演出市場繁榮的杠杆。但要達至這個目标,就不能缺乏規範的指引和有效的監管,尤其要警惕換了馬甲的 " 黃牛 " 捭阖其間。期待各地在打擊 " 黃牛 " 的工作中,多留意平台這個新領域。清除平台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倒票 " 元素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對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都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