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傍晚,# 黃婷婷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 登上熱搜第一。
公開資料顯示,黃婷婷,1992 年 9 月 8 日出生于中國江蘇南京,歌手、演員,曾是 SNH48 成員,隸屬于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2015 年曾獲得 SNH48 第二屆總選舉第四名,當年的前三分别是趙嘉敏、鞠婧祎和李藝彤。
企查查 app 顯示,近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黃婷婷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費,關聯案件爲黃婷婷與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相關合同糾紛。
2 月 28 日下午,絲芭傳媒發文稱: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通知,因黃婷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現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目前,法院已對黃婷婷女士采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
絲芭傳媒表示,遵紀守法是作爲藝人的底線倫理,也是當好社會表率的基本前提。望黃婷婷女士尊重法律法規,盡快履行法定義務。
2 月 28 日,黃婷婷在個人社交平台發文回應了自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事,表示自己在請律師積極協商解決方法和賠償方式,會盡快處理好自己的經濟問題。" 本人尊重司法判決,在收到法院判決後,也在請律師積極協商解決方法和賠償方式,但沒想到以這樣的方式收到公司的回應。我會盡快處理好自己的經濟問題,用好的狀态和作品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很抱歉因爲個人的事情占用公共資源。"
據報道,去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黃婷婷當時正在與絲芭文化進行解約訴訟。
判決書中提到,原告黃婷婷訴稱,2013 年 8 月雙方簽訂《SNH48 專屬藝人合約》,約定被告絲芭公司爲原告提供經紀服務。合約履行期間,被告未能按約向原告就演藝事業的發展提供全面的培訓及規劃,并且隐匿原告活動項目所得薪酬的真實情況。自 2019 年 7 月,原告黃婷婷多次與被告絲芭公司協商,但被告未作任何調整,緻使雙方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深。2019 年 10 月,黃婷婷曾向絲芭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對方提供其參加各項演藝工作項目的相關資料并支付未分配收入款項,并提出終止履行合約。
據新聞晨報,被告絲芭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約并由黃婷婷賠償違約金 1000 萬。
法院認爲,黃婷婷提到的《SNH48 專屬藝人合約》爲原、被告雙方自願簽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院方面認爲,簽訂至今,絲芭公司已爲黃婷婷提供大量的演藝活動機會,進行培養、包裝,并支付給黃婷婷各項演出收入,在合同的履行期屆滿前,黃婷婷未能積極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結合黃婷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同時考慮到合同履行期限、黃婷婷的違約時間等因素,法院認爲絲芭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黃婷婷承擔 1000 萬元違約金,金額過高。最終裁判結果爲,雙方于 2013 年簽訂的《SNH48 專屬藝人合約》解除,黃婷婷向絲芭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 350 萬元。
圖片來源:新聞晨報視頻截圖
黃婷婷因未在指定期間履行,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根據法律,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可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程鵬 杜波
校對 |王月龍
封面圖片來源:新聞晨報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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