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同村人發生糾紛,溫州男子陳某為洩憤,竟用與他人姓名諧音、同音的字注冊殡葬用品商标。1 月 13 日,澎湃新聞從溫州平陽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這起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陳某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注冊商标,并在報紙、社區公告欄發布向被侵害人謝某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00 元。
陳某與謝某同村,兩人因經濟往來發生糾紛。從事殡葬行業的陳某先後于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6 月申請注冊了大量與謝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相同或諧音、同音的殡葬用品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個注冊商标所涉商品類别包含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2022 年,陳某在村裡開設了殡葬用品店,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為殡葬用品等,店鋪商标字号仍與謝某姓名相近。謝某得知後,認為陳某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嚴重損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緻使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将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道歉。
陳某在庭審中答辯稱,自己注冊商标、經營店鋪的行為與謝某無關,商标與謝某身份證登記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盜用、冒用情形,姓名權并非獨占權,無權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陳某将謝某名字與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務相關聯,具有特定的不當含義,亦容易讓相關公衆認為上述注冊商标及字号與謝某存在特定聯系。雖然陳某依法取得注冊商标以及個體工商戶字号,但其系利用上述注冊商标和個體工商戶字号使謝某主觀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觀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貶損,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有違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