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械革新是清軍近代化的重要内容, 而外購軍火則是其實現的重要途徑之一。清政府外購軍火問題爲學界所關注, 但其重心在購艦方面, 至于清政府購買槍炮問題的研究尚不夠深入。主要研究成果有:周建明的《李鴻章與中德軍械貿易》等文, 德國施丟克爾的《十九世紀的德國與中國》以及喬偉和李喜所等合著的《德國克虜伯與中國的近代化》等書, 但這些都是個案研究。對于列強如何銷售其軍火及清政府如何應對軍火外購情況關注不夠。拙文即是從列強搶奪中國軍火市場角度考察清季的軍火外購問題, 不當之處, 尚祈方家指正。
經過兩次鴉片戰争的失敗以及太平天國運動的沉重打擊, 清政府認識到西方軍械的先進性, 并由此走上了購買外國軍火之路。清政府購買外國軍械的數量不斷增加, 規模不斷增大, 成爲清軍新式裝備最爲重要的來源之一。
甲午戰後, 尤其是清季新政期間, 清政府的軍火外購規模更是達到了高峰。據不完全統計, 僅1908年至1911年間清政府購買外國軍械價值爲白銀896萬餘兩。面對中國如此龐大的軍火市場, 列強展開了激烈的争奪。
一、清末新政期間列強對中國軍火市場争奪之概況
在清政府購買外國軍火的初期, 列強曾經給予支持。英法駐華公使主動向清政府請纓, 願意爲其"代買"軍火。在列強的支持下, 一大批西方軍火進入清政府的軍隊, 這一定限度上改善了清軍的裝備水平, 提高了其戰鬥力。但這些軍火主要是西方軍隊的淘汰品, 性能遠遠低于西方現役軍隊所用軍火, 而對于一些較爲先進的武器, 列強卻制定了嚴格的出口限制。
不過, 爲了本國的軍火利益, 列強積極争奪中國的軍火市場。在清政府建設海軍前期, 憑借其海軍強國的影響及赫德等人的幫助, 英國成爲在華軍火銷售最成功的國家。這種壟斷在19世紀80年代爲德國所打破。1879年, 日本侵占琉球, 英國政府對華軍火禁運, 清政府不能得到充足的軍火供應, 轉而尋求德國。德國方面反應迅速, 并借助中國駐德公使的幫助, 很快取得清政府的巨額訂單。赫德得知這一結果, 對英國政府的不作爲非常氣憤, 并對英國軍火在華的銷售前景表示悲觀。其後的事實也驗證了赫德的擔憂。德國軍火逐步确立了其在華的銷售優勢。1893年和1894年, 德國輸出的炮身在各國中處于首位, 步槍則分别處于第三和第四位[1]。
進入20世紀, 清政府施行軍事改革, 掀起新一輪的軍火外購高潮, 各國競争也日趨激烈。
德國是對華軍火輸出的頭号大國, 它渴望在清政府編練新軍之際, 鞏固并擴大自己的軍火市場。1905年3月1日, 德國參議葛爾士向清政府面交節略, 就直隸總督袁世凱正在購求法國大量炮位之事發表意見, 以爲清政府應該向德國購買。因爲清廷正與克虜伯廠議購大炮72尊, 八九個月内即可送到, 如果将準備從法國購買的大炮的計劃轉向克虜伯廠購買。克虜伯廠可以在九到十個月内交付。另外, 爲了堅定清政府的購買決心, 他還對法國炮的質量提出質疑:法國炮位主要是些舊炮, 是在南非洲尚未開戰以前定買而未交付之炮;此外, 法國也不可能有時間爲清政府制造新炮, "該法廠現與葡萄牙布爾加裏亞兩國成做炮位, 無暇他顧"[2]1093。所以, 這些炮位并不值得購買。
清政府将此文下發袁世凱。袁世凱奏稱:購買法國炮位乃是去年之事, 并且經過了嚴格的考察, "确系精良之器"。且在訂立合同時, 得到法國駐天津領事的擔保, 合同之中也設有專條, 一旦炮位運到, "如果查系舊炮改制, 或并非原式最新之炮, 任憑退還"[2]1095。
其實, 袁世凱此時未選擇德國炮位還有深層次的原因。幾天之後, 袁世凱向清廷再次陳述購買法國炮位的原因。他指出, 購買外國炮位原應劃一, 但考慮到目前中外局勢, 一旦發生變故, "即恐中多窒礙, 不得不改用法炮。"[2]1096清政府将此函知德國公使。此事乃告結束。
英國并不甘心在中國軍火市場上的失敗, 亦在竭力維持。甲午戰前, 英國軍火在華銷售地位已經下降, 義和團運動後, 英國軍火市場更是萎縮。不過, 英國軍火商仍在努力維持。對于清王朝急需擴大的市場, 他們也積極參與競争。1904年5月28日, 英國公使薩道義緻函清政府, 推薦費克斯馬克心鑄炮廠所鑄陸地過山炮。對于此炮, 他不惜贊美之詞, 稱其"爲環球所共稱之頭等利器";同時, 他強調該廠"實爲名望素著, 所鑄軍械, 亦皆上等之物"。爲了進一步堅定清政府購買信念, 他聲稱費克斯馬克心廠是英國鑄造炮位及各等軍火最出名的廠家, "其所造各項, 敝國軍中向來頗爲購置, 取用之時, 甚爲得力", "希将來練兵即購用此等炮位"[2]1077。其實, 英國公使此舉也實屬無奈。由于軍火交易能否最終實現主要取決于清廷朝中要員的态度, 所以, 在此之前, 該代理商即在天津将所鑄炮式及價值呈遞袁世凱, 并希望他轉交慶親王奕劻。不過, 奕劻對此并不關心, 以緻他們不得不直接聯系陸軍部。即使如此, 清政府也未改變其态度。
日本是後起的軍火銷售國, 他們積極展開對華軍火銷售權的争奪。甲午戰後, 日本經濟飛速發展, 其兵工業獲得極大發展, 從原來的軍火輸入國一躍轉變成軍火輸出國。19世紀末, 英國貝思福路經日本回國, 曾經參觀其兵工廠。他對日本兵工廠的效率以及生産能力表示欣賞。日本軍工業的發展急需開拓新的軍火市場。甲午戰争的失敗, 讓清政府認識到日本的先進性, 這爲日本軍火進入中國創造了條件。并且, 由于日本與清政府雙方關系進入到一個合作的"黃金時期"。雙方開展廣泛合作, 日本軍事教員迅速代替德國成爲清政府軍事改革的重要影響力量。
義和團運動後, 雖然列強還在對清政府施行軍火禁運, 但張之洞就準備向日本購買軍火。而在列強對華的軍火禁運結束後, 各地方紛紛向日本采購軍火。1903年, 袁世凱爲北洋訂購了價值120餘萬兩白銀的日本軍火。同年12月, 兩江營務處向日本三井洋行訂購了價值日金22餘萬元的軍火。其後, 由于日俄戰争的影響, 日本對中國的軍火出口受到很大影響。但戰争結束後, 各地相繼開始購買日本軍火。從1908年至1911年, 清政府方面購買日本軍火的數量不斷增加。至清亡前夕, 日本已經成爲清王朝繼德國之後的第二大軍火來源地。
日本軍火在中國的巨大成功, 與其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對于中國這個龐大的軍火市場, 日本垂涎已久。義和團運動後, 尤其是在日俄戰争之後, 日本加強了對中國的武器出口。在其後的軍火市場中, 日本占有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辛亥革命爆發後, 爲鎮壓革命, 清政府迫切需要各國協助。爲此, 貝勒載濤尋求日本支持。日本方面則别有所求, 他們企圖借機擴大乃至壟斷中國的軍火市場。對于日本方面的這一要求, 載濤深有憂慮, 不敢貿然答應, 而是借口"若全部購用日本武器, 在邦交上頗有礙難之處", 妄圖用列強打壓日本。日本方面提出大炮可以全用德國, 而步槍方面則可以全用日本的主張。最終, 清政府也未接受日本的建議。不過, 這已經不再重要, 日本軍火的優勢地位已經确立, 并且一直保持到民國時期。
此時, 即使在中國沒有太多軍火利益的俄國, 也參與列強争奪軍火銷售權。1906年5月10日, 俄國公使轉述丹麥外務部大臣電稱:丹麥馬馱輕機快炮, 即多管機器炮是丹麥愛司色爾得廠用最新式方法創制, 其"制造之精堅靈便, 輕快異常, 實冠乎歐洲諸國各輕機快炮之上"。這種軍械在歐美非常暢銷, 而該廠獨享其專利, 其他廠商不得"仿造濫售"。法國逸信洋行則是這種炮位在中國專行代辦之處。英國樂可西公司曾經購買其制造之法, 不過隻準其售賣英國、加拿大及英國屬地, 并立有合同。現在樂可西公司不遵守約定, 将此炮售予中國, 近日即可運送來華。因此, 俄國公使代替法國逸信洋行請求清政府, 爲保護丹麥炮廠的利益, 請不要購買英國公司的這種槍炮。[2]1126
對于俄國方面的要求, 清政府一邊将有關事宜下發相關督撫, 一邊向英國方面核實。英國方面否定了法國逸信洋行的質疑, 極力維護自己的銷售權力, 并就此事與俄國方面進行交涉。爲了強調自己的合法性, 英國方面以爲, 若俄國方面所言屬實, 他們應當按照公例, "在應管公堂控追"。請求清政府方面不要偏聽偏信, "緻該公司生意虧累"。[2]1131
袁世凱則認爲, 無論是英國公司, 還是丹麥國公司, "向來均無商标牌号, 報中國政府批準"。其售賣之權, 主要是各生産商尋求銷售代理, 并知照中國政府。因此, "中國實無責任爲之理處, 亦未便幹預"。所以不管何國軍火, 中國都可以自由購買, 各國公司并不能進行幹涉。[2]1135其後, 清政府将此态度函照英俄, 此事方告結束。
二二、列強争奪中國軍火市場之策略
爲了在争奪中國軍火市場的競争中處于優勢地位, 确保本國的軍火利益, 各國列強的争奪愈演愈烈, 其手段亦層出不窮。
一是賄賂清政府的購械官員是各國軍火商常用手段。1889年, 李鴻章所屬的天津軍械所與德國信義洋行簽訂了巨額的軍購合同, 價值超過了550萬馬克。此合同的簽訂, 雖然有李鴻章較爲推崇克虜伯炮的因素, 李認爲克虜伯炮"可以命中緻遠, 質堅體輕, 行走如飛, 現在俄德法各國平地戰皆以此器爲最利"[3]4534。但信義洋行将清政府首付的10萬兩定金全部用來賄賂清政府官員, 亦發揮了重要作用。[1]263爲了幫助德國艾哈德兵工廠在中國尋找市場, 軍火買辦雍劍秋向捷成洋行 (1) 提出三個條件, 其中最重要的即是要用大量金錢收買中國當局官僚。[4]239
二是良好的人脈在清政府的軍火外購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爲了鞏固自己的市場, 列強在
(1) 捷成洋行由兩位來自德國的合夥人Jacob Jebsen及Heinrich Jessen于1895年3月在香港創立, 公司在中國注冊。1919年, 捷成洋行在原本屬于德國的Apenrade設立聯營公司Jebsen&Co A/S。當時德國與丹麥重新劃定接壤邊界, Apenrade被劃入丹麥領土。1921年, Jebsen&Co A/S宣布成爲丹麥公司。
清政府内部積極建立自己的人脈關系。軍火外購初期, 赫德與李鴻章的關系鏈使得英國軍艦在清王朝的銷售極爲成功。德國與中國駐德公使蔭昌保持了較好的關系, 保證了軍火銷售渠道的暢通。1906年, 蔭昌出任陸軍部右侍郎及出使德國大臣, 後來又繼鐵良任陸軍部尚書等職。1909年春, 蔭昌再次出使德國。1910年2月, 載濤到德國考察陸軍期間, 蔭昌負責參贊傳譯。不僅如此, 蔭昌還娶了一個德國女子爲妻。這種良好關系的建立, 以及蔭昌身份地位的提升, 爲德國軍火的銷售創造良好條件。這也引起一些英國人的強烈不滿, 《泰晤士報》的記者莫理循就抱怨說, 蔭昌"自然強烈地同情德國人", 他幫助清政府訂購了大量德國軍火。[5]739
三是借機要挾逼迫清政府以壟斷中國軍火市場。随着清政府軍火外購量的不斷增加, 列強之間的争奪益加激烈。1907年, 清政府陸軍部決定尋求一種适合中國新操陸軍所需的最新最利之陸路炮。爲達目的, 陸軍部特别派遣明曉炮理人員, 考察各國炮位。經過考察, 陸軍部認爲外國所用大炮都不适用于中國。因此, 中國所用之炮, 必須另用新法制造。在當時, 主要的競争者是德國的克虜伯廠和法國的士乃得廠。
清政府要求樣炮所有費用由德法兩炮廠承擔, 對于最後未能獲取訂單的廠家, 清政府仍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爲了獲取清政府好感, 德法兩廠都強調此事不易, 但爲了争奪這個市場, 接受任務後, "該兩廠係各由自己獨出心裁, 苦思力索何項之炮能與中國合宜?"
德國廠商以爲, "大凡在本地考驗之炮, 方能知本地之合式。"所以, 兩廠決定樣炮制作完畢後, 各将洋炮四尊運至中國試放, 由陸軍部派人查看, 廠方根據他們的意見進行改良。同時, 爲了進一步控制清政府的購械活動, 壟斷中國軍火市場, 德國方面要求清政府以後向他廠購買炮位, 也應當仿照這次辦理, 而不能憑空認爲該廠之炮優于法德兩廠之炮。
這一事件反映出兩個重要信息:一是當時中國軍火市場競争的激烈;二是德國軍火雖然在中國仍然處于壟斷地位, 但已經受到挑戰, 而爲了保持這種優勢, 他們企圖利用這種手段逼迫清政府就範。不過, 這隻能是他們的一廂情願, 清政府已經越來越多地購買日本軍火了。
四是大打軍火性能、價格、創新牌以赢得軍火市場。在激烈的軍火銷售過程中, 列強可以影響清政府對軍火的選擇, 但并不能最終左右清政府的決定, 以緻有些軍火未能在華銷售, 最後隻得運送回國。[6]所以, 更多時候各國軍火商必須依靠自己尋求銷售出路。爲了銷售其軍火, 各國軍火商極力誇大這些武器的殺傷力。"這些軍火商還向其展示那些不知過去了幾多年月、千奇百怪、狂妄自大的發明——他們誇大這些武器的殺傷力——每分鍾可以消滅百萬敵人, 卻對自己毫無損傷。他們都宣稱自己的軍械最好, 在現代戰争中最值得信賴。"對于言過其實的誇張, 他們的同胞都看不過去, 不由得進行諷刺:"好像他們所有的軍械都是自動的, 都不需要士兵使用, 而可以讓敵人自動送死。"[7]
僅僅如此, 還不能讓清政府充分了解自己代理軍火的性能, 尤其是不能讓清政府決定購買自己代理的軍火, 在激烈的競争中占得先機。爲此, 很多軍火代理商紛紛将自己的産品進呈清政府的相關部門并進行試驗, 力求在競争激烈的軍火銷售市場占取先機。
1911年8月, 德國瑞記洋行由外洋專運機關槍一尊, 子彈5000發來華試驗[8]。
1911年8月22日, 奧匈帝國外務部代本國兵工廠呈送子彈式樣一箱[9]。
清政府是否決定購買某種外洋軍火, 價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爲此, 各國軍火商也努力将其代理的軍火價位上達清政府。1911年, 捷成洋行将其代理的各種炮件價格開列清楚, 呈報清政府, 并且強調該洋行還能仿造各種槍支子彈, 能夠滿足清政府多種需要[10]。
很多軍火商很好地把握了清政府一味求新的購械心理, 他們宣揚産品的獨特性、先進性。1910年, 四川訂購德國泰來洋行新式機關槍。該洋行爲顯示該槍新式, 提出較爲嚴格的使用要求。"須用敝行秘制上等無煙藥彈, 實因敝行揀選上等藥質配就相當之藥力, 故能連放極快, 如用他家同一口徑之子彈, 或藥力太猛, 或藥力不足等弊, 不能施放則敝行概不擔任也。"[11]該洋行的目的很簡單, 即要壟斷對這一軍火的銷售, 而清政府正如他們所想, 很快予以應允。
五是設法在華建廠擴大在華軍火市場。清季中國軍火市場上的激烈競争令各國軍火商倍感壓力, 爲此, 他們也積極探索新的銷售模式——在中國建造兵工廠。清末陸軍部設立後, 克虜伯廠總辦德雷克來華赴京之際, 即與陸軍部尚書鐵良商談在華建廠事宜[12]。其實, 早在甲午戰後德國方面已經有此提議。清政府方面也表示出極大興趣, 但最終卻未能成行。不過, 清政府的軍火需求潛力爲各國軍火商所垂涎, 所以暫時的失敗并未令他們放棄, 值此清政府練兵之際, 德國方面再提此方案。清政府認爲, "本國自制軍械尤當加意考究, 以爲中國兵工自立根基"[13], 對此并沒給予太多關注。德國方面并不甘心失敗。鑒于對軍火需求的急劇增加, 清王朝亦曾考慮建造一個大型的兵工廠, "可造中國全國各省所需之軍械"[14]。這些消息爲德國駐華公使和德國禮和洋行經理柏士所得悉, 并轉達至克虜伯廠方。于是, 克虜伯廠在華建廠的提議再起。但由于反清起義叠發, 清政府無心考慮建廠。不久, 清王朝在辛亥革命中滅亡, 克虜伯在華建廠的事無從談起。
三、清政府對列強争奪中國軍火市場的應對
由于列強的激烈争奪, 加之地方政府軍火外購的各自爲政, 導緻清政府的外購軍火制式雜亂, 質量參差。這不僅耗費了清政府巨大的财力, 而且限制了清軍整體戰力的提高。爲此, 清政府力求改變這種局面。
清政府統一了外購軍火的制式。規定清軍所用步槍制式标準, 口徑爲六密厘八, 槍筒長115倍口徑, 子彈出口速率須650密達以上[15]。這也是軍械外購的标準, 清政府要求各地都要遵循。
爲了進一步确保外購軍火制式劃一, 清政府還制定了嚴格的軍火外購制度。首先, 清政府嚴格規定外購軍火的購買程序。練兵處規定, 各地購買外洋槍炮, 需要将所訂購槍炮的名稱, 口徑, 速率等内容先行報部審批。經陸軍部審核、選定式樣後, 地方才能與外國軍火商簽訂購辦合同。[16]在所購外洋軍械運送來華之時, 各地方必須将所購軍械的種類、數量等内容事先電知陸軍部。陸軍部核準後, 由負責部門發給護照, 并該關稅務司驗明護照及所運件數相符, 方準起運。最後, 訂購部門需要将進口日期報知主管部門, 轉咨陸軍部查核[17]。并且, 清政府還規定各地訂購外國槍炮的價格要與北洋一緻。
爲了确保外購軍火的質量, 清政府還加強了外購軍械的驗收工作。1907年8月, 練兵處規定:各省所購外國軍火運到之日必須派遣人員認真查驗, 是否與合同一緻, 有無虛報濫收等情況, 驗收人員簽字畫押後, 由該将軍督撫備文咨送練兵處備案[18]。
其次, 清政府施行嚴格的軍械奏銷制度。1908年, 陸軍部決定:軍實司的奏銷案件應在本部門核算後交由承、政參議兩廳請派人員進行複核, 并送由丞參署押, 再行上報批示。并且, 陸軍部還要求各省在購買軍械等項時将所有外文合同、清單咨送到部, 由軍實司通曉外文人員進行核對, "如軍實司無此項譯核人員, 屆時即由承政廳派員複核、署押, 以備存查而昭慎重"[19]。
最後, 清政府還制定嚴格的申報制度。陸軍部要求各地必須詳查本地軍械情況, "總計槍炮若幹, 子彈若幹, 軍隊學堂現用若幹, 合用不合用, 存儲若幹, 係何項槍炮, 購置于何年月, 制造于何局廠, 抑或采自外洋并槍炮口徑、速率、及最大射距、子彈種數、槍用炮用、重量、信管, 及裝藥之重量種類, 統須按照本部所立表格詳細填寫"[20]。清政府以此加強對軍械的管理, 防止各地浮冒、貪污。
清政府的購械程序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但這個過程的完善至清王朝滅亡也未能完全實現
面對列強對中國軍火市場的激烈争奪, 清政府力求占據主動, 從而購求到符合清軍需要的軍火, 以改善軍隊的裝備, 提高清軍的戰鬥力。清季新政中清政府努力統籌全國的軍火采購, 以改變各省各自爲政的局面, 進而改變清政府軍械外購的無序、混亂局面, 實現清軍軍械制式的劃一。但清政府的這種嘗試遭遇到各省督撫的阻撓, 并最終導緻清軍軍械制式劃一運作的失敗。(《軍事曆史研究》2013,3.作者:滕德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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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三年八月陸軍部知照稅務出準東三省總督咨請德瑞記洋行運械來華試驗事,兵部陸軍部全宗Z卷宗号28(4)
(9)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奧外部送呈子彈式樣一箱請發護照,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8(3)
(10)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謹将敝行經理愛赫特各項炮件開呈鈞鑒事,兵部陸軍部全宗[Z].卷宗号239.
(11)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四川同上海泰來洋行合同,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39.
(12)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2.
(14)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德國克虜伯廠願協助中國創設制造軍械廠到陸軍部詳函,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1Z1.卷宗号635
(15)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總理練兵處就奏貴省修改機器局事電雲南丁制台,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1.卷宗号633
(16)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陸軍部通電各省,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84.
(17) 甘厚慈輯北洋公類纂正續編:第12冊[M].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制中心,2004.
(18)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東三省總督咨文派員驗收克虜伯炮遞運到營點收相符,兵部陸軍部全宗1Z1.卷宗号633
(19)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管理陸軍部事務和碩慶親王呈,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1Z1.卷宗号239.
(20)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咨送事,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7.
注釋
1 (德) 施丟克爾.十九世紀的德國與中國[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63.
2
3 (2) 中央研究院.海防檔購買船炮[M].台北:藝文印書館, 1957.
4
5 (3) 顧廷龍、葉亞廉主編.李鴻章全集[Z].長春:時代文藝出版社, 1998.
6
7 (4) 天津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室委員會編.天津的洋行于買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7.
8
9 (5) (澳) 駱惠敏編.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報》駐北京記者、袁世凱政治顧問喬厄莫理循書信集 (上卷, 1895—1912) [M].北京:知識出版社, 1986.
11 (6)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三年閏三月天津泰來洋行将一批久未出售軍械運回國請發護照事,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8 (3) .
13 (7) Holcombe, Chester, The Real Chinese Question.New York:Dodd, Mead&company, 1900.
15 (8)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三年八月陸軍部知照稅務出準東三省總督咨請德瑞記洋行運械來華試驗事, 兵部陸軍部全宗[Z].卷宗号28 (4) .
17 (9)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奧外部送呈子彈式樣一箱請發護照,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8 (3) .
19 (10)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謹将敝行經理愛赫特各項炮件開呈鈞鑒事, 兵部陸軍部全宗[Z].卷宗号239.
21 (11)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四川同上海泰來洋行合同,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39.
23 (12)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2.
25 (13)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姜提督呈驗鄂造殘槍子彈開單咨令考驗更正,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3.
27 (14)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德國克虜伯廠願協助中國創設制造軍械廠到陸軍部詳函,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5.
29 (15)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總理練兵處就奏貴省修改機器局事電雲南丁制台,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3.
31 (16)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宣統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陸軍部通電各省,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84.
33 (17) 甘厚慈輯.北洋公牍類纂正續編:第12冊[M].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制中心, 2004.
35 (18)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東三省總督咨文:派員驗收克虜伯炮遞運到營點收相符, 兵部陸軍部全宗[Z].卷宗号633.
37 (19)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管理陸軍部事務和碩慶親王呈,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239.
39 (20)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咨送事, 兵部陸軍部檔案全宗[Z].卷宗号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