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1 月 29 日下午,胡鑫宇屍檢已完成。據了解,家屬正在申請異地公安偵查,能否通過還需要由警方決定。那麼,家屬的異地申請有法律依據嗎?會不會獲得批準呢?1 月 30 日,現代快報記者請律師解讀這個問題。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副主任董玉泉律師表示,雖然有公開信息披露,胡鑫宇家屬正在申請異地公安 " 偵查 ",但該案是否已經刑事立案仍有待确認。根據 2023 年 1 月 7 日江西省、市、縣公安機關聯合工作專班發文披露,經全面細緻調查,未發現胡鑫宇被侵害的違法犯罪事實,未立為刑事案件。雖然目前胡鑫宇的遺體已經被找到,但警方是否刑事立案的關鍵點,還是要看警方有沒有找到能夠證明胡鑫宇被侵害的違法犯罪事實以及相關證據,這一切可能還有待屍檢結果和對錄音筆内容的鑒定。
其次,關于家屬申請異地偵查,其核心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管轄權以及管轄權移交的問題,并非公安機關異地辦案的協作。這個問題細分下來其實又涉及地域管轄和級别管轄兩個層次的問題,但鑒于 2022 年 11 月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已經就本案成立聯合工作專班,此時家屬申請異地公安偵查,相信更多關注的是地域管轄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于管轄的規定,除某些特殊類型的犯罪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為原則,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為例外。應當說,從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本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暫不考慮本案系自殺還是他殺)均是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本案應由屬地公安管轄,不存在管轄不明确或者有争議的情況。胡鑫宇家屬目前正在申請異地公安偵查,實際是希望上級公安機關依職權進行指定管轄。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雖然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何謂 " 情況特殊 " 作出明确規定,但一般來說指定管轄客觀上是出于便利偵查的目的,公安機關在審查和決定是否進行指定管轄時,也會出于預防利益勾連、防止信息失洩、保守案件秘密、降低偵查掣肘等目的,或者充分考量案件是否存在由犯罪地偵查機關偵查有困難或有阻力的情形。
董玉泉律師表示,家屬出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樸素權利感情能夠充分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而指定管轄一般也應遵循和兼顧效率、公正、回避等基本原則,不得恣意濫用,否則極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損害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形象。